瑪拉基書第二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斥責背約】 一、斥責對神背約(1~12節) 1.祭司不遵行誡命,違背與神所立的約(1~4節) 2.祭司偏離正道,使多人在律法上跌倒(5~9節) 3.眾民娶外邦女子為妻,背棄與神所立的約(10~12節) 二、斥責對人背約(13~16節) 1.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背棄盟約(13~15節) 2.以強暴待妻(16節) 三、斥責人在言語上煩瑣神(17節) 貳、逐節詳解 【瑪二1】「眾祭司阿,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 〔呂振中譯〕「如今眾祭司阿,這命令是給你們的。」 〔原文字義〕「誡命」命令;「傳給」(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眾祭司阿」:按原文,本節的開頭有『如今』或『現在』一詞;現在先知瑪拉基傳達神的話,專門針對著那些在神與人之間負有責任的祭司們。 「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意指神將誡命交在祭司們的手中,是要他們負起如下的責任:(1)尊重神的聖名,歸榮耀給神;(2)自己在事奉中遵行;(3)教導百姓律法知識;(4)引導百姓遵行(參申五31)。 〔話中之光〕(一)神將誡命交給祭司們,表示他們具有特權,但權利附帶著責任;不盡責的權利,神必要審問。 (二)總意就是敬畏神,謹守祂的誡命,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傳十二13)。 【瑪二2】「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你們了。」 〔呂振中譯〕「你們若不聽,若不放在心上、不將榮耀歸與我的名,萬軍之永恆主說,我就降咒詛於你們中間;我必咒詛你們的福分;事實上、因你們不放在心上,我已經給以咒詛了。」 〔原文字義〕「聽從」聽從,聽見;「放在」放置,設立;「福分」祝福,禮物。 〔文意註解〕「萬軍之耶和華說」:意指下面的話乃是神的警告。 「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意指祭司們若對誡命不負起責任;本句含有如下的意思:(1)恭聽並領受神的命令;(2)存心遵行神的命令;(3)神命令的遵行,與榮耀神的名密切相關。 「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意指神的原意是要藉遵行誡命,賜福給他們;但若不遵行誡命,不僅失去福分,甚且將有災禍臨頭。 「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你們了」:意指神判定祭司們因為沒有負起遵行誡命的責任,故早已失去應得的福分,遲早必會有災禍臨頭。 〔話中之光〕(一)論到你們,務要將那從起初所聽見的,常存在心裡。若將從起初所聽見的存在心裡,你們就必住在子裡面,也必住在父裡面(約壹二24)。 (二)蒙耶和華賜福的,必承受地土;被祂咒詛的,必被剪除(詩三十七22)。 【瑪二3】「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又把你們犧牲的糞,抹在你們的臉上,你們要與糞一同除掉。」 〔呂振中譯〕「看吧,我必叱責你們這種類,把你們節期祭牲的糞抹在你們臉上,(希伯來文作『他』字)就把你們拋到處罰地(希伯來文作『它』字)去。」 〔原文字義〕「斥責」斥責,責備;「種子」種子,子孫;「犧牲」祭牲,筵席;「糞」糞便,排泄物;「抹」撒,分散;「除掉」舉起,拿走。 〔文意註解〕「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本句有三意:(1)指神必向祭司的後裔問罪,使他們不得承受祭司的職分;(2)指神必斥責祭司的『膀臂』(七十士譯本和拉丁文譯本),使其無法舉起給人祝福;(3)指神必斥責祭司的『穀物』(敘利亞譯本和亞蘭文譯本),使其忍飢缺食。 「又把你們犧牲的糞,抹在你們的臉上」:『犧牲的糞』指祭牲的排泄物和內臟等不潔之物,須從聖所清除並移到城外燒掉;本句意指祭司必受到極端的羞辱和藐視。 「你們要與糞一同除掉」:意指祭司必如清除糞便一般的被焚燒乾淨。 〔話中之光〕(一)神的僕人若不遵行神的命令,不僅本身會受到神的懲治,甚至還會連累到子孫後代,後果何等可怕。 (二)凡不尊重神的,必自取其辱,受人羞辱與藐視,看作世界上的污穢,萬物中的渣滓(參林前四13)。 【瑪二4】「你們就知道我傳這誡命給你們,使我與利未〔或作利未人〕所立的約,可以常存,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呂振中譯〕「你們便知道是我傳了這命令給你們,使我的約、跟利未立的、得以長存:這是萬軍之永恆主說的。」 〔原文字義〕「傳」打發,送走;「誡命」命令;「利未」結合;「約」契約,結盟,保證;「常存」(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你們就知道我傳這誡命給你們」:意指祭司們將會因受神的咒詛和懲罰(參2~3節)而明白,神將祂的誡命傳給他們乃是要他們負起遵行的責任的。 「使我與利未所立的約,可以常存」:按原文並無『常存』一詞;本句意指神傳給祭司們誡命的目的,是為顯明神揀選了利未支派,與他們立了永遠當祭司職任的約(參民二十五13)。 「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意指本節的話是大能的神說的。 〔話中之光〕(一)全能的神明知利未支派的祭司們不能遵行律法誡命,但仍與他們立了永遠的約,一面顯明舊約祭司職任的無能,一面遙指那位完全的新約大祭司,就是耶穌基督,祂所得的職任是憑著更美之約立的,所以永遠常存(參來七11,24;八6~7)。 (二)凡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因為祂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來七25)。 【瑪二5】「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我將這兩樣賜給他,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 〔呂振中譯〕「我的約跟他立的:另一方面有生命與福利──我將這兩樣賜給他:另一方面有敬畏的心──他敬畏我,畏懼我的名。」 〔原文字義〕「生命」活著的,有生命的;「平安」完全,健全,和平;「敬畏(首字)」敬畏,崇敬,恐懼;「敬畏(次字)」敬畏,懼怕,害怕;「懼怕」被打破,被驚嚇。 〔文意註解〕「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我將這兩樣賜給他」:意指神與利未支派所立之約含有兩樣的福分和恩典:(1)生命之約使其能永遠存續(參民二十五13);(2)平安之約使其在神與人之間盡和諧相處的功用(參民二十五12)。 「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意指上述所立之約的福分和恩典,必須是人(指祭司)這一面在存心和態度上敬畏神,懼怕虧缺了神榮耀的名,如此,方能得著享受。 〔話中之光〕(一)祂成為祭司,並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來七16)。 (二)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平安(羅八6)。 (三)以色列啊,現在耶和華你神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敬畏耶和華你的神,遵行祂的道,愛祂,盡心盡性事奉祂,遵守祂的誡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為要叫你得福(申十12~13)。 【瑪二6】「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他嘴裡沒有不義的話,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 〔呂振中譯〕「對的禮節規矩在他口中,不義的話不在他咀裡;他以平和正直與我同行,使許多人回轉、離開罪孽。」 〔原文字義〕「真實」真實,忠實,堅固,穩定,確實,可靠;「律法」律法,指引,教誨;「嘴」嘴唇,語言;「沒有」找不到;「不義」沒有公理,不公義;「正直」正直,平坦之地;「回頭」返回,轉回;「離開」(原文與「回頭」同字);「罪孽」罪惡,不公正。 〔文意註解〕「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意指祭司若遵行了律法的誡命,便會體會到生命和平安(參5節),因此熱切開口向人傳揚並教導律法。 「他嘴裡沒有不義的話」:意指祭司的口中既然充滿了律法的真諦實意,也就找不出不義和虛謊、歪曲的話了。 「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意指祭司的言行一致,所作所為正直、公正,因此得以與神有和諧的關係,在平安中與神同行。 「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意指祭司不但自己遠離罪孽,並且還能影響許多人,使他們回頭離開罪孽。 〔話中之光〕(一)人心裡所充滿的(參5節),口裡就說出來(參路六45);敬畏神的人,他的口裡沒有不義的話。 (二)我的弟兄們,你們中間若有失迷真道的,有人使他回轉,這人就該知道:叫一個罪人從迷路上轉回,便是救一個靈魂不死,並且遮蓋許多的罪(雅五19~20)。 【瑪二7】「祭司的嘴裡當存知識,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 〔呂振中譯〕「因為祭司嘴裡應當保存著知識,人也應該從他口中尋求禮節規矩,因為他是萬軍之永恆主的使者。」 〔原文字義〕「存」保守,看守;「知識」理解,洞察力;「尋求」尋求,渴求,堅求。 〔文意註解〕「祭司的嘴裡當存知識」:意指祭司的職責是教導百姓認識律法,所以他們的嘴裡應當豐豐富富地儲存律法的知識。 「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意指百姓應當向祭司求問律法,以便從祭司的口中尋得律法的知識。 「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意指祭司是大能之神所差派的使者,專門教導百姓認識律法的。 〔話中之光〕(一)神的僕人自己必須先有受教的耳朵,才能用言語幫助別人(參賽五十4)。 (二)當用各樣的智慧,把基督的道理豐豐富富的存在心裡,用詩章、頌詞、靈歌,彼此教導,互相勸戒,心被恩感,歌頌神(西三16)。 【瑪二8】「你們卻偏離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你們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呂振中譯〕「但你們卻偏離了正路,使許多人在禮節規矩上跌倒;你們破壞了我與利未所立的約。』永恆主說。」 〔原文字義〕「偏離」轉變方向,出發;「正道」路,道路,路程;「跌倒」跌倒,蹣跚,動搖;「廢棄」毀壞,破壞,敗壞;「利未」結合。 〔文意註解〕「你們卻偏離正道」:『正道』指:(1)真理和公義的路;(2)生命和平安的路;(3)救恩和喜樂的路。本句意指祭司們自己卻偏離了正確的道路,亦即不遵行律法的誡命。 「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意指祭司們反而在負面上影響了許多百姓,使他們在律法誡命的要求之前站不住腳,亦即違背了律法的誡命。 「你們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意指神與利未支派所立的生命和平安之約(參4~5節),被祭司們毀壞而廢棄了,因此神被迫收回賜福與施恩的應許,變為咒詛(參2節)。 「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意指5~8節的話是大能的神說的。 〔話中之光〕(一)神的僕人應當以身作則,在行為上作聖徒的榜樣;否則,會讓許多人起而仿效其行為,結果造就了許多光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的人(參提後三5)。 (二)文士和法利賽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但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能說不能行(太二十三2~3)。 【瑪二9】「所以我使你們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因你們不守我的道,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 〔呂振中譯〕「『故此我、我也使你們被眾民藐視,看為下賤,因為你們沒有謹守我的道路,竟在禮節規矩上瞻徇情面。』」 〔原文字義〕「眾人」國家,百姓,家族;「藐視」輕看,鄙視;「下賤」低的,卑微的;「守」保守,遵守;「瞻徇」舉起,承擔,拿走;「情面」面,臉。 〔文意註解〕「所以我使你們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意指神使祭司們被眾百姓藐視,不受他們的尊重。 「因你們不守我的道」:意指由於祭司們不遵行律法的誡命,所以被眾人藐視。 「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意指祭司們在執行律法時徇私,因人外貌和利害關係而予差別待遇。 〔話中之光〕(一)凡藐視神的名,不敬畏神的人(參5節),他自己也必被眾人藐視,不受尊重(參3節)。 (二)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智慧人的眼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申十六19)。 【瑪二10】「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麼,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麼,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 〔呂振中譯〕「豈不是我們都有同一位父麼?豈不是同一位神創造了我們麼?為什麼我們各人對弟兄不忠實,瀆犯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 〔原文字義〕「造」創造,型塑;「詭詐」背信,欺詐;「背棄」褻瀆,玷污,傷害;「列祖」父親,祖先。 〔文意註解〕「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麼」:意指以色列人都是神的兒子(參出四22)。 「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麼」:意指萬民雖然源出同一位神,但以色列民被神所揀選,特作祂自己的子民(參申七6;出十九5~6)。 「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意指以不正當的掩飾手段奪取別人所擁有之物,這在神面前是不容許的(參詩五6)。 「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意指褻瀆並違犯了神與他們的列祖所立的諸約,這也是神所禁戒的(參結十七19)。 〔話中之光〕(一)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雅二8~9)。 (二)主耶和華如此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他既輕看指我所起的誓,背棄指我所立的約,我必要使這罪歸在他頭上(結十七19)。 【瑪二11】「猶大人行事詭詐,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或作聖地〕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 〔呂振中譯〕「猶大人不忠實,遂致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之中行了可厭惡的事;因為猶大人褻瀆了永恆主之聖別、就是永恆主所愛的,去娶事奉外人之神的女子為妻。」 〔原文字義〕「詭詐」背信,欺詐;「可憎的事」可憎惡的事,偶像;「褻瀆」褻瀆,玷污,傷害;「喜愛」愛;「聖潔」分別,神聖。 〔文意註解〕「猶大人行事詭詐」:此處猶大人和以色列人(參四4)乃同義詞;本句意指神的子民彼此之間以詭詐相待(參10節),是得罪神的事。 「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此處以色列指神子民所居住的迦南全境;耶路撒冷特指神子民的政教中心。本句意指神的子民在生活中和敬拜上,犯了一件神所憎惡的事。 「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意指神的子民娶敬拜事奉偶像假神的女子為妻,使神所喜愛的聖潔受了玷污,乃是褻瀆神的。 〔話中之光〕(一)神特別在萬民中揀選以色列民,將他們分別出來歸於神自己,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參出十九5~6)。因此,與外邦人通婚,隨從外邦風俗,便是褻瀆了神所喜愛的聖潔(參拉九2)。 (二)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是屬神的子民,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二9)。 (三)新約的教會不可引進現代社會的思潮,容納「同性戀和同性婚」、「異教合一和殊途同歸」等道理和行為,以免神的聖潔被褻瀆。 【瑪二12】「凡行這事的,無論何人,〔何人原文作叫醒的答應的〕,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 〔呂振中譯〕「願行這事的、無論是鼓動的、是附和的、連那獻供物給萬軍之永恆主的、願永恆主都把他從雅各的帳棚(或譯:家)剪除掉。」 〔原文字義〕「行」做,製作,行事;「獻」拉近,靠近;「供物」禮物,祭物;「剪除」剪除,砍掉,砍下。 〔文意註解〕「凡行這事的,無論何人」:按原文『何人』可指積極推動的人和消極贊同的人;全句意指沒有任何人可以例外,凡是與異教徒通婚的(參11節)或聲援其事的人。 「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意指即使他並不敬拜偶像假神,而是向獨一的真神獻祭的,也不能寬容。 「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雅各的帳棚』指神子民的居所或境內;『剪除』有二意:(1)從民中驅逐出去(參尼十三28~29);(2)使其絕後(參結二十四21;何九11~12)。本句意指神堅決不容許這種人魚目混珠,必從聖民中清除。 〔話中之光〕(一)在屬靈的事上,無論是口頭贊同或付諸行動,不管是思想偏差或行為偏差,都一體看待,不可姑息。 (二)今日教會中,偏離聖經真理的思潮非常明顯,藉口愛的寬容,越來越多的信徒在思想上接受同性戀等現象,甚至連牧師和傳道人也不例外,如何維護純正的真理,乃是刻不容緩的大事。 【瑪二13】「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 〔呂振中譯〕「以下這樣的事你們又行了。你們將妻子的眼淚哭泣和唉哼、遮蓋了永恆主的祭壇,因為永恆主不再垂顧供物,不再喜悅從你們手中收納。」 〔原文字義〕「又」第二;「歎息」哭泣,呻吟,悲傷;「哭泣」哭泣;「遮蓋」遮蓋,隱藏,躲藏;「看顧」轉,轉視;「樂意」喜愛,意願,接納;「收納」取走,接受。 〔文意註解〕「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意指以色列民除了娶外邦人妻子,犯了可憎的事(參11節)之外,又加上另一件得罪神的事。 「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本句按原文並無『前妻』一詞,故可有二解:(1)指獻祭的人惺惺作態,假裝痛悔哭泣,並使眼淚滴在祭壇上;(2)若本節與14節連在一起,可指幼年所娶的髮妻(參14節),因被負心丈夫拋棄另娶,故淚灑祭壇,向神哭訴悲情,但這一種解釋,卻又違背了猶太婦女不得靠近祭壇的慣例,而無法自圓其說。或者,這是一種超現實的描述,意指當負心丈夫獻祭時,在神眼中彷彿看見他髮妻的悲傷眼淚遮滿了祭壇,因此拒絕收納他的供物。 「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上一句的兩種解釋,都能致使公義的神大發義怒,而拒絕從獻祭之人手中收納供物。 〔話中之光〕(一)耶和華不像人看人,人是看外貌,耶和華是看內心(撒上十六7)。 (二)我耶和華是鑒察人心、試驗人肺腑的,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作事的結果報應他(耶十七10)。 【瑪二14】「你們還說:這是為甚麼呢,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 〔呂振中譯〕「你們還問說:『為什麼呢?』那是因為永恆主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之間作證婚者阿:她是你的配偶,是你盟約之妻,你卻對她不忠實。」 〔原文字義〕「為甚麼」甚麼,如何;「幼年」青年,人生的早期;「作見證」作證,提供證據,擔任證人;「盟約」契約,結盟,保證;「詭詐」背信,欺詐。 〔文意註解〕「你們還說:這是為甚麼呢」:意指那背棄糟糠之妻的獻祭者,昧著良心,故裝無辜,詢問神為何不喜悅他的供物。 「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這是對上句問話的回答:全知的神知道每一個人所作所為,在此站在公正的立場,見證前度婚姻破裂的事實。 「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神重視他幼年所娶之妻的身份,特別強調兩點:(1)是你的配偶,指她是神所配合(參可十9),彼此相稱,適合幫助你的配偶(參創二18~20);(2)是你盟約的妻,指雙方在神面前具有盟約的關係,彼此都有信守盟約的義務,不容無故輕易毀約。 「你卻以詭詐待她」:意指以不正當的名目和欺騙的方式拋棄了她。 〔話中之光〕(一)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5~6)。 (二)夫妻兩人是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器皿,所以必須彼此相愛,互相敬重(參彼前三7);更重要的,千萬不可背棄兩人之間的盟約(參箴二17)。 【瑪二15】「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麼,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 〔呂振中譯〕「一個還剩有靈性的人是不會這樣行的。那一個是誰?就是一個尋求屬神之種的阿(經文殘缺,意難確定)。故此要謹守你們的靈性,不可對你幼年所娶的妻不忠實。」 〔原文字義〕「靈」靈,氣,風;「餘力」其餘的,殘留的;「能造多人」(原文無此詞);「單造」做,製作,完成;「得」尋求,渴求;「虔誠」像神;「後裔」種子,子孫;「謹守」保守,看守,遵守;「心」(原文與「靈」同字)。 〔文意註解〕「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麼」:『餘力』不僅指有足夠的能力,並且也指『生命的氣息』(參創二7);本句意指全能的神,祂能夠一次就造出許多人在地上,但祂卻只造亞當一個人。 「為何只造一人呢」:意指神在起初為什麼單單造亞當一個人呢? 「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意指神的旨意是要藉著『首先的亞當』所預表的『末後的亞當』(參林前十五45),就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著教會,也就是許多神兒女的集合體,作基督的妻子(參弗五25~26),與基督相配,在地上作神榮耀的見證(參弗三21)。 「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意指我們每一對夫妻在天地間的份量雖然是那麼的渺小,但所表徵的意義卻非常重大,藉著日常的夫妻生活,能夠親身體驗『基督愛教會,教會敬重基督』極大的奧秘(參弗五32~33);因此應當謹慎自守,夫妻之間忠誠相待,千萬不可虧負對方。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的夫妻生活,竟然與神永遠的計畫有著極大的關係,因此我們已經結婚的人,豈可等閒看待自己的配偶,而應存著謹守的心,忠誠以赴。 (二)但願每一對基督徒夫妻,能夠體會神的心願,養育出敬虔的後代;兒女能夠信主且愛主,乃是每一對父母最要緊的責任。 【瑪二16】「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呂振中譯〕「因為永恆主以色列之神說:『我(傳統:他)恨惡休妻的事,也恨惡人以強暴取得妻子(希伯來文作『遮蓋服裝』)』,萬軍之永恆主說。故此要謹守你們的靈性,不可有不忠實的行為。』」 〔原文字義〕「休」打發,送走;「強暴」暴力,殘酷,不公義;「恨惡」恨惡,新懷恨惡;「謹守」保守,看守,遵守;「心」(原文與「靈」同字)。 〔文意註解〕「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神在此特別用『以色列的神』來稱呼祂自己,表示祂對屬神的人寄以厚望,盼望神的子民能在地上達成祂的心願。 「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意指屬神的人如何對待自己的配偶,是神關心所在。神所恨惡的乃是:(1)離棄自己的配偶;(2)在掩飾下(按原文有此意思)發生『家暴』行為,或單方行使自己的權利。 「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本句意思與15節末句大略相同。 「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意指神以祂的大能述說本節的話,表示違者必會從祂得報應。 〔話中之光〕(一)神不僅恨惡離婚,祂也恨惡「貌合心離」的婚姻生活。 (二)本節的呂振中譯文相當特別:「也恨惡人以強暴取得妻子」,按原文似乎有些道理。總之,在神所定的婚姻生活中,有權有力的一方,絕不能將自己的意志與力量,加諸對方身上。 【瑪二17】「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祂呢,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祂喜悅他們,或說:公義的神在那裡呢。」 〔呂振中譯〕「你們用你們的話使永恆主厭倦了;你們還說:『我們在什麼事情上使他厭倦呢?』那就是因為你們說:『凡行壞事的、在永恆主看來都是善,他並且喜愛他們。』或是說:『公義的神在哪裡呢?』」 〔原文字義〕「煩瑣」辛勞,感到疲倦;「惡」惡的,壞的;「善」好的,令人愉悅的;「喜悅」對,以…為樂,樂意;「公義」公義,公平,公正。 〔文意註解〕「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意指人們不肯認錯,頑梗強辯的話,使神感到厭煩。 「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祂」:本句指第一種令神厭煩的話,就是不肯承認自己有錯。 「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祂喜悅他們」:本句指第二種令神厭煩的話,就是曲解神的心意,因為他們看見惡人往往反而平安無事,有的甚至發達興旺。 「或說:公義的神在那裡呢」:本句指第三種令神厭煩的話,就是隨意批評神的公義,認為這世上若是有公義的神存在的話,就不會有如此是非顛倒、黑白不明的現象。 〔話中之光〕(一)人所行的,在自己眼中都看為正,惟有耶和華衡量人心(箴二十一2)。人們對人事物的看法,總是看不見自己有錯,一切的錯都是別人的錯。 (二)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羅三4)。 (三)那字句是叫人死,靈是叫人活(林後三6原文)。善惡知識樹的果子(原則)是叫人死,惟有生命樹的果子(原則)能賜人生命(參創二9,17;三22)。 叁、靈訓要義 【事奉神者該守的戒律】 一、戒違背神的話(1~4節) 1.須聽從神的話,並放在心上(1~2節上) 2.須時刻以神的榮耀為念(2節下) 3.須注重生命的傳延──種子(3節上) 4.違神話者必自己蒙羞(3節下~4節) 二、戒自己言行不符(5~9節) 1.所言所行務求生命和平安(5節) 2.話語須能表露真實和公義(6節上) 3.行為須以平安和正直與神同行(6節中) 4.行為須能影響多人離開罪孽(6節下) 5.話語須能顯明律法(神的話)的知識(7節上) 6.態度謙恭表明自己是神的僕人(7節下) 7.行為作人表率以免叫人跌倒(8節上) 8.言行須能符合神的話──與神所立的約(8節下) 9.行為須遵行神的道以免被人藐視(9節上) 10.在執行律法(神的話)上不可瞻徇情面(9節下) 三、戒以詭詐和強暴待人(10~16節) 1.尊重神的子民,不以詭詐待人(10節) 2.持守神的聖潔,不與外邦人聯姻(11~12節) 3.順服神的配合,不可背棄盟約(13~14節) 4.敬重神的心願,存心養育敬虔的後代(15節上) 5.顧念神的旨意,從自己家庭生活實現基督與教會的奧秘(15節下~16節) 四、戒以言語煩瑣神(17節) 1.存心順服神,不為自己強辯 2.凡事以神為義,阿們神的作為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瑪拉基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瑪拉基書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