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拉基書第二章短篇信息
目錄:
瑪拉基書第二章講義(陳終道)
瑪拉基書講義(二章)(劉銳光)
瑪拉基書概要(二章)(林獻羔)
徒然奉獻(1章6至2章9節)(香港讀經會)
詭詐的手段(2章10至16節)(香港讀經會)
團隊事奉(二章1∼17節)(臺北基督之家)
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二1~5)(臺北靈糧堂)
祭司的嘴裡當存知識(二6~9)(臺北靈糧堂)
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二10~12)(臺北靈糧堂)
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二13~16)(臺北靈糧堂)
公義的神在哪裡(二17~17)(臺北靈糧堂)
瑪拉基書第二章講義(陳終道)
二、責備祭司違法背約(二1~9)
二1:“眾祭司阿,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
本小段的責備偏向于指責祭司輕忽神所傳給他們的話語。祭司的工作和律法的設立是不可分割的,因為祭司的工作完全根據律法。上文既責備祭司輕忽獻祭的事,在此繼續指責他們違背神的律法的行事,並且他們所以會把污穢有殘疾的祭牲獻上為祭,正是因為他們忽視神的律祛的緣故。
瑪拉基特別強調祭司對律法之責任說:“眾祭司阿,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瑪二1),意即:律法是交給祭司以教導民眾事奉神的,所以他們口中“當存知識,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瑪二7)。但當時的祭司竟然“不把誡命放在心上”,並且“偏離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瑪二8)。所以神要使咒詛臨到他們,又要使他們受羞辱,“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瑪二9,參二2~3),因為他們自己先藐視了神的聖事和律法。尊崇神的必享尊榮;藐視神的必被藐視。這是自古不變的屬靈法則。
二4~5:“你們就知道我傳這誡命給你們,使我與利未所立的約可以常存。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我將這兩樣賜給他,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
在第一至九節中除這兩節外,下文第八節也提到神與利未所立的約,且講論之內容亦以這約為中心,可見全段的中心是在於祭司背棄神與利未所立之約。
摩西領以色列人出埃及時,神揀選利未人代替以色列人中所頭生的歸神為聖(民三40~43),可以事奉神(民三5一13),而利未人中亞倫的子孫則可以作祭司或大祭司(民三1~4、10)。後來以色列人在摩押平原與米甸女子犯姦淫、拜偶像,“亞倫的孫子,以利亞撒的兒子非尼哈”與神同心,將犯姦淫的人刺死,使溫疫止住,於是神曉諭摩西說:“祭司亞倫的孫子,以利亞撒的兒子非尼哈,使我向以色列人所發的怒消了。因他在他們中間,以我的忌邪為心,使我不在忌邪中把他們除滅。因此,你要說,我將我平安的約賜給他。這約要給他和他的後裔,作為永遠當祭司職任的約,因他為神有忌邪的心;為以色列人贖罪”(民廿五11~13)。所以本段一再提及利未的約,極可能是指以上所引的事件。神藉先知瑪拉基指責當時的祭司利未人說:“你們廢了我與利未所立的約”(8節),指他們不尊重神的律法,任憑百姓不按律法所要求的獻祭,“偏離正道”(8節上),那就是廢棄神與他們先祖所立的約了!
注意:本段中一再提及“誡命”(瑪二1、2、4)和律法(二6、7、8、9),實際意義都是指同一回事。按上文而論,所指誡命實際上包括了獻祭之事,絕非僅指十誡,可見舊約中對“誡命”之用法並非專指十誡。
在新約時代,教會就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保羅以“神奧秘事的管家”自稱(林前四1)。每一個基督徒理該明白聖經,否則無法成為捍衛真理的戰士,甚至自己也不知道該怎樣按真理而行。現代假先知們迎合世人的心理,也會像當時的祭司強解律法,使人無所適從,正是末世的景象,主快再來的預兆。
第三段 猶大人的背約與休妻
二章十至十七節
讀經提示
1.為什麼以色列娶外邦女子為妻被看作是向神背約?對今日信徒有何教訓?
2.從本段看,當時以色列在那些方面虧待妻子?虧待人與事奉神有何關聯?
3.先知怎樣說明一夫一妻是神原來的旨意?
祭司們輕忽聖事與律法眾百姓亦必在信仰生活上鬆懈,導致道德墜落。教會領袖若對罪惡妥協姑息,在聖工上瞻徇情面,不理會神的旨意,其結果也同樣會使信徒在靈性上放鬆,在生活上比他們的領袖更沒有見證,甚至叫神的名大受羞辱。當日祭司們不過隨便獻祭,以色列人卻隨便虐待自己的妻子。所以身為教會領袖的人必須有比信徒更高的屬靈標準,更美好的生活見證。
一、責備猶大人背約(二10~12)
先知首先責備猶大人背約說:“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嗎?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二10) 先知用這一連串的問題,以引起下文他自己的回答,又在回答他自己的問題中,指出他同胞的罪狀。
為什麼先知特別提到“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一位神”?暗示男女在神面前都是受造者,又都是從神領受生命。這樣作的豈能欺壓妻子,不顧念我們的本源,同一位父,同一位神呢?在此“怎麼以詭詐待弟兄”這弟兄未必專指男的,這是猶太人指全體同胞的稱謂。聖經中“弟兄”的稱呼,不論新舊約,都是概括了姊妹在內的。所以按上下文看,其真正意義是指不當以詭詐待自己的妻子因她們和自己是同一位父,同一位神的。
這幾節責備的主要點是指斥猶大人(當時不分猶大與以色列)“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因為雖然按神與列祖所立之約的內容來說,並未指明不可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但亞伯拉罕得與神立約(創十二1~4,十七章;就是因為不事奉外邦假神,要專心跟從神的呼召才得著的,並且神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立約的主要目的,是要他們專心事奉神,若他們娶了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夫妻二人本為一體.他們就不能專心事奉神了。因此不論以撒、雅各都不要娶當時事奉外邦神的迦南女子為妻,乃娶本族的女子為妻。所以先知責備猶大人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是背棄了神與列祖所立的約,是“一件可惜的事”,是“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小字作聖地)(瑪二11),並且這樣的人,就是獻供物給耶和華也不蒙悅納,“耶和華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瑪二12)。
以色列人不可娶外邦女子為妻對今日信徒之應用,就是不嫁娶未信奉主耶穌的人為配偶,因新約聖經以基督徒與聖徒同國(弗二19)的天上國民(腓三20),而“外邦人”則指未信主的人(參林前五1、12~13)。
二、責備以色列人休妻(二13~16)
二13:“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
從這幾節看來,上文所說猶大人娶事奉外邦神之女子為妻的影響,不但使他們背棄了神與他們列祖所立的約,不專心事奉神,也使他們家庭發生悲劇,惡待他們“幼年所娶的妻”,甚至把他們休了。在此先知的責備可分為四個要點:
1.虧待妻子的,耶和華不悅納他的供物(二13)——本節與彼得前書第三章七節——“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他比你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他,這樣便叫你們的禱告沒有阻礙”的意思互相呼應。在舊約中惡待妻子的,在壇上所獻的供物不蒙神悅納,與新約中不善待妻子的會使禱告受阻礙,實際意義是一樣的。主耶穌說:“……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五23~24)。倘若普通弟兄向你懷怨,尚且要先和好才來獻禮物,何況至親的妻子呢?
但“前妻”中文聖經旁邊加小點,表示原文沒有。英文譯本也沒有,是則本節“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不是指前妻之眼淚,乃是指休妻者本人,因其供物不蒙悅納而哭泣。不過中文聖經加上“前妻”二字,若按下文看來,與上下文之意亦相通。反之,若本節之哭泣眼淚是休妻者的悲傷,倒使人覺得不合情理。如果這些人會虐待妻子甚至休妻另娶,就必定不敬畏神。不敬畏神的人怎會為自己的獻祭不蒙悅納如此悲哀?這些人若在休妻之後會如此悲傷哭泣,諒必願意悔改自己的罪行而重新蒙神悅納了。所以從上下文看來中文聖經加上“前妻”二字亦沒有什麼不妥。
2.與妻子所立盟約是神所承認不能廢棄的(二14)
二14:“你們還說,這是為什麼呢?因為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
先知坦率地警告那些休妻的人,不可輕忽他們與妻子所立的婚約,因為有耶和華在他們中間作見證,是耶和華所承認不可廢棄的。婚姻制度是神所設立的,不尊重婚姻的神聖,就是不尊重神。使徒保羅對加拉太人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加三15)。何況婚姻之約是在神面前立定的呢?當時以色列人似乎有隨便休妻的情形,所以先知瑪拉基予以警告。
3.夫妻二人成為一體合乎神的定旨(二15)
二15:“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選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作待幼年所娶的妻。”
“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這話也可能指神造亞當說的,那麼全節的意思是:神造人時為什麼不是造出許多男女,而是造一個亞當又造一個夏娃呢?為什麼神一開始時就不讓人可以多妻或多夫?只可以一夫一妻呢?可見一夫一妻是神最初的旨意。
本書的意義與主耶穌在福音書中所講的相同。主耶穌答覆法利賽人求問休妻問題時,說出神起初造人的時候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又說“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6)。在此可見新舊約之一貫性。創世記、瑪拉基書與福音書有關婚姻之真理,把神起初的定旨清楚地顯明出來。
4.小結(二16)
本節是第十至十五節的小結。無論如何,休妻或用強暴和詭詐對待妻子,都是神所憎惡的。鑒察人肺腑心腸的神必然在這種事上行審判,不理會人的藉口和辯解。
三、責備同胞不明神的作為(二17)
二17:“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呢?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他喜悅他們,或說,公義的神在那裡呢?”
這些話似乎是針對那些受了別人欺壓,卻未見種施報應的人而說的,他們因為看見惡人行惡,仍然亨通,便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喜悅他們”,或說:“公義的神在那裡呢?”其實上文神藉先知所發的警告,不就是神憎惡罪惡的憑據了嗎?但神對每一個惡人和整個邪惡的種族或世代之審判,自有其全備的計畫和定旨,豈能只按照世人憑今世的眼見來斷定呢?這些煩瑣神的言語,不過顯出渺小的人的無知,不明白神的作為。正如一個稚齡的孩童,被別人打了一下,未見父親立即為他還手,便喋喋不休地抱怨不止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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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終道《瑪拉基書講義》
瑪拉基書講義(二章)(劉銳光)
第02章
b. 祭司不守神道
(二1-9)
祭司第二樣毛病就是不守神的道。人一旦對神的愛有所懷疑,人就容易不遵守神的道。
(i) 他們有神的誡命 (v.1)
「眾祭司阿,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神再次將誡命給祭司,再次把祂的心意傳給他們。他們不守神的命令,不是他們沒有或不知道。神從前怎樣把誡命傳給他們,現在神再次向他們傳遞,叫他們再沒有藉口。
(ii). 不守誡命受罰 (v.1-2)
「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 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你們了」,這是神提出的警告,若不守祂的誡命就必受罰。
怎樣算是不守神的誡命呢?
「你們若不聽從」,不守神的誡命首先是不聽。不想聽,不願聽,不肯聽。原來當人對神的愛有懷疑時,人就不要聽神的話,連事奉神的祭司也不例外。
「也不放在心上」,不守神的誡命另一情形就是不放在心上。那就是說,人聽是聽見,但沒有把所聽見的放在心上。為什麼人不把神的道放在心上?因為不把神的道看為重要,不把神的道看為真,看為實在。既不把神的道看為重要,自然就不會放在心上。人不把神的道看為重要,是因為人對神的愛起了懷疑。既懷疑神是否愛他們,就自然不大關心祂的話。
「將榮耀歸與我的名」,不守神的誡命也表現在沒有將榮耀歸與神的名。所謂沒有將榮耀歸與神的名,就是沒有榮耀神的名。那就是說,在生活上沒有榮耀神,神在他們身上沒有得著榮耀。更有甚者就是根本沒有心要榮耀神,沒有想過要榮耀神。人若沒有想過要榮耀神,自然就不會想到要遵守神的道,這樣,神就不會從他們身上得榮耀了。
「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你們了」(v.2),人若不遵守神的誡命,神宣佈祂必施行懲罰,神要使咒詛臨到人。當咒詛臨到人時,他們的福分也會成為咒詛,因為們擁有的不再是福分而是咒詛。同時,神更清楚的指明,祂事實上已經咒詛他們了,因為他們確實的沒有把神的話放在心上。
(iii). 不守誡命的刑罰 (v.3)
祭司不守神的誡命,他們要受的責罰是可怕的。
甲. 禍延後代(v.3)。「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神的責罰會臨到祭司們的後代身上。「種子」很明顯是指祭司們的後代,祭司們的子孫,那就是說,祭司們的後裔會因此受連累。為什麼後代會受連累呢?那是因為他們本來受的福現在竟變成災禍,大人在災禍中,小孩自然也會在其中。另一方面,大人犯罪,小孩子看在眼裡,很自然的就會效法。當他們照樣犯罪時,他們就會受到懲罰,被神斥責。
我們真是要小心,在孩子們面前要有好見證,不然,他們會學我們的壞榜樣,受神懲罰。
乙. 被棄如糞(v.3)。「又把你們犧牲的糞,抹在你們的臉上; 你們要與糞一同除掉」,祭司們要被神廢棄。祭司們的身份本來是極其高貴,被猶太人尊重的,但是他們將要被棄掉。犧牲的糞抹在臉上,是何等的不潔,何等的不雅。當祭司們犯罪不聽神話的時候,他們就是這樣被看為不潔淨,不雅,汙穢骯髒,被棄掉。他們不是被人棄掉,乃是被神棄掉,而被神丟棄是最大的懲罰和羞辱。能怪誰呢?他們本來應該比別人更聖潔,因為他們最懂神的律法,但自己卻帶頭不潔,豈不應受這麼嚴厲的懲罰!
(iv). 神要守約 (v.4-7)
「你們就知道我傳這誡命給你們,使我與利未所立的約,可以常存; 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v.4),這是神向祭司們傳出誡命,發出如此嚴厲的警告的原因。原來神如此做,是為要保持祂與利未人所立的約,使這約長存,使他們能享受他們應得的福份。
在這裡我們看見,原來神有時發出嚴厲的話,不是要嚇唬人,也不是祂喜歡懲罰人,乃是希望人聽話,能得到神所賜的福。
那麼神所立的約是什麼呢?
甲. 神所立的約(v.5)。「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 我將這兩樣賜給他,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這就是神與利未人所立的約,是賜他們生命和平安的約。「生命」就是使他們可以存活; 「平安」就是使他們活得好,活得順利。神什麼時候與利未人立這約呢?很可能就是巴蘭咒詛以色列人事件時立的(民數記廿五12),那時非尼哈滿有神的悲憤,把拜假神而行邪淫的男女剌殺,神就與他們立這約。神要利未人都有這樣的心,因而蒙生命平安的福。由此可見神將誡命給人,不是要轄制人,乃是要人活得更好,更有福。
乙.要人敬畏神(v.5-6)。「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v.5),神給人誡命,是要人敬畏祂。當人敬畏神,就不敢隨便生活,更不敢放縱自己,這樣就必蒙神賜福。然則敬畏神有什麼具體的表現呢?
「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他嘴裡沒有不義的話」(v.6),敬畏神的一個表現是人所講的話。人的話多少表明他內心的情況,所謂有諸內形於外,就是這個道理。從正面來說,敬畏神的人口中談論的是神的律法,而且是真實的,純正的,他以這樣的律法來教導人。從反面來說,他口中沒有不義的話,那就是說,沒有虛假的話從他口中而出,皆因他敬畏神,怕神。
丙.要人與神同行 (v.6)。「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這又是神賜利未人誡命的另一原因。原來神希望人與祂同行。人怎能與神同行呢?
一方面來說,與神同行就是心裡平安和正直。平安就是和平,人心裡充滿了平安,和平,這些是神的性情,神的本質。人若說他是敬畏神的,是與主同行的,那麼他的內心應該是充滿平和,溫柔像主一樣(參馬太福音十一29)。喜歡鬥爭的人不是與主同行。同時,這人心裡也是正直的。正直就是正的,直的,沒有彎曲的。換言之這就是誠實,真誠。這也是主的性情,唯這樣的性情才能與主同行,也才是真真正正的敬畏祂。虛假,虛偽在主的國裡都是無份的。
另一方面說,與神同行是與神同心,使人離開罪惡。神不願意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離開惡道。同行必須同心,與神同行必須與神同心,故真敬畏祂的,必願意領人離罪歸向神。
丁.要他們幫助人 (v.7)。「祭司的嘴裡,當存知識,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這也是神與利未人立約的心意,希望他們能幫助人,特別是在神話語上的幫助,靈性上的幫助。
「知識」一字從上下文看,當然是指有關神話語的知識。作為祭司的,他的話應該充滿神話語的知識,他的言談應該讓人看出他對神的話是有認識的。
「尋求律法」,作為祭司的,還應該時刻都能用神的話語教導人。當人來向他求教時,能隨時為人解答。因為他們是被神分別為聖的人,是專為這事而設的。用通俗的話來說,這是他們的專業。既是他們的專業,自然就當在這方面有他們的專業知識,並且能隨時解答人這方面的問題,提供幫助。這是神與利未人立約的初衷,現在神希望他們能夠持守。
(v).人不守約 (v.8-9)
「你們卻偏離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神與人立約,可惜人不守約。祭司,利未人怎樣不守約呢?
甲. 使人跌倒。「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就是絆跌人,特別是在神的話語上被絆跌。那就是說,使人對神的話起懷疑,起問號,使人不敢再信神的話。神原本的心意是要他們在律法上幫助人,那知他們不但不能用神的話語扶持人,反而使人在神的話語上跌倒。
為什麼會這樣呢?是神的話沒有用麼?是神的話不好麼?
「你們卻偏離正道」,這是答案!原來是祭司們自己偏離神的正道,自己不行神的道。自己不照神的話行,怎能用神的話去幫助別人呢!作為祭司的,事奉神的,自己不行神的道,嘴裡卻叫人行神的道,看在人的眼裡,人不跌倒才怪呢!
從前的祭司在這方面犯錯,今天事奉神的人,傳道人可不能重蹈覆轍!
乙.離棄神的約。「你們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 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v.8)。祭司們不守約,他們廢棄了神與他們所立的約。「廢棄」不但是指離開,更是指破壞,毀壞。「離開」是個人的行為,影響自己; 但「破壞」則影響別人,別人想要守也不能,因被破壞了,變了樣了。祭司們不但自己離開神的道,不守神的道,他們更破壞了神的道,破壞綱紀,使別人欲守無從。
「所以我使你們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因你們不守我的道,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v.9)。這是離棄神的結果。離棄神的結果就是被人藐視,是被輕視,被輕看,被放棄。
「看為下賤」就是低微,低下,輕賤。祭司被人看不起,失去了本來很崇高的地位。
「因你們不守我的道,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這是祭司們落得如此收場的原因。他們有神的道,知道神的道,卻不去遵守,隨己意行事。正因不守神的道,不把神的道放在眼內,他們就在「律法上瞻徇情面」,任意操弄律法,執法因人而異,因人而更改。他們看人的情面重過律法,結果就引來上述的羞辱。人放棄神,結果必被放棄。人輕視神也必被輕視,這是必然的因果關係。
神本來希望人得生命和平安,但卻遭祭司們破壞了,使別人也得不到,這是何等嚴重的罪,怪不得神要嚴厲地懲罰了。
B. 百姓犯罪 (二10-17)
從第十節起,先知的話語轉向「猶大人」,就是指向一般百姓,指責一般百姓也犯罪。在這裡我們看見,祭司犯罪的結果,不但引來自己受虧損,更會引至百姓也犯罪。因為他們在百姓面前立下了壞榜樣,也可以說是他們使百姓失去了標準,沒有了尺寸。祭司在宗教信仰上失去見證,自然也影響百姓在生活上失敗,成為百姓犯罪的藉口。
a. 詭詐 (v.10)
「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麼?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麼?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這是百姓常犯的罪 - 詭詐。詭詐就是不忠實,不誠實,用不正當的手段對待人。
「以詭詐待弟兄」,就是以詭詐對自己人。以詭詐對外人已不好,以詭詐對自己人,對自己親人更是豈有此理。因我們是同有一位父,也許是指肉身的父,就是同出於一族系,同一血源。既有那麼親密的關係,為什麼要欺騙對方呢?
「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麼?」,先知在這裡的意思是要指出,即使不是同一位父,沒有親戚關係,也不應該以詭詐手段對待,因為人都是同一位神造的,都是源於神的。既是源出於同一的神,其實就是同源,有血源關係。無論有無親戚關係,我們既是同出於一,屬於一,就不應該用詭詐手段對待。
「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先知在這裡指出,原來以詭詐待弟兄是背棄了神與列祖從前所立的約。雅各本來是詭詐的,一再的以詭詐手段欺騙哥哥和父親,聖經明明的將他的詭詐行為記下來,而且他後來也被他岳父以詭詐對待,在岳父手下受盡苦頭作為報應。因此,當他們從埃及出來,神就藉摩西將律法賜給他們,成為他們當守的約,不准他們以詭詐待人。例如:如果他們以詭詐手段騙了人的財物或其他東西,他們就是犯了罪,要歸還所騙的,並要加上五分之一作為罰金(利未記六1-5)。不但如此,就是連那些在家中作奴婢的,主人也不可以用詭詐方法欺騙他們(出埃及記廿一8)。既然連奴婢也不能欺騙,因此,神責問他們怎可以用詭詐對待弟兄呢?人若以詭詐對待人,就是犯了罪了。當人心中沒有神,對神的慈愛起了懷疑,又加上看見宗教領袖也不遵行神的道,一般百姓就會容易犯這毛病了。
b. 娶外邦女子 (v.11)
「猶大人行事詭詐,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 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v.11),這是百姓犯的第二件錯事,與不信神的人通婚。
「猶大人行事詭詐」,這是一件在神眼中看為詭詐的事。大概是他們用各種各樣的謊言來辯解,各種各樣的手法來達到目的。神說這是詭詐的。
「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這件事在神看來是可憎的。不但是手段可憎,更是事件的本身可憎。他們娶外邦女子為妻是在耶路撒冷,就是聖殿的所在地。尼希米記給我們看見,作這樣事的有些是祭司帶頭(參尼希米記十三23-31),這是多麼的可憎呢!
「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這件事神看為是褻瀆的,是褻瀆了祂的聖潔。原來與拜偶像的外邦人結婚是褻瀆神的,可並不是普通不同種族人結合那麼簡單而已。這種結合是褻瀆的,因為是褻瀆了神的聖潔。神是聖潔的,忌邪的,而拜偶像卻是在宗教上,信仰上犯了淫亂。拜偶像是叫人離開神,跟從魔鬼和跟從它的汙穢之靈,因此,對屬神的人來說,這是褻瀆了神的聖潔,行了不聖潔的事。
「凡行這事的,無論何人,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這是娶外邦女子的結果,就是至終被剪除就是與神再沒有分。他們的供物也幫不了忙,因為神根本就不會喜悅,祂不會受賄賂。供物不被收納就是與神沒有分,沒有關連。但更重的是,他們要被剪除,被除去,從雅各的帳棚中,就是雅各的家中,也就是神的家中被除去,在神家中再也無關無分。從此神家中一切的好處都與他無關無尤,他怨不得誰,因為是他自絕於神的家門之外。
c. 欺負妻子
(v.13-16)
當人對神的愛起懷疑時,人在生活上就會接二連三的出現問題。這幾節經文讓我們看見,猶大人在婚姻上也出現問題。
(i). 在壇前哭泣(v.13) 「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至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v.13)。原文是「你們將眼淚,哭泣和歎息遮蓋耶和華的壇」,沒有前妻或妻子的字眼。中文聖經譯作「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是有道理的。因為「歎息」,「哭泣」,「哀歎」等表現在婦女身上較普遍。如果真是這樣的話,猶大人所犯的錯就是使妻子時常哭泣,流淚,歎息。她們去那裡哭泣呢?原來她們跑到神的壇那裡向神哭訴。
「前妻」,她們為什麼哭泣?中譯作「前妻」,可見這些妻子是被人休了。休妻在當時的社會是件嚴重的事,被休的女子會被人看不起,人必以為她們犯了什麼大罪。她們這樣被丈夫遺棄,這樣含冤莫白,怎不常歎息呢!
也許他們不是休妻,但很有可能是他們虐妻,以強暴待妻子(v.16),以詭詐的手段待妻。因為她們被丈夫虐待,又被詭詐的手段欺騙,受盡委屈,只好到神的壇那裡去哭訴。
「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v.13),他們這樣待妻子,神看見了,祂實在看不過去,因此不收納他們的祭物。這就是可惡的地方,他們一方面還時常到神的面前獻祭,還常有宗教行為,外表上還常常到神面前,裝成很屬靈的樣子,誰知在家中卻虐待妻子,甚至休掉妻子。這樣的獻祭,這樣的事奉神怎會悅納呢?可今天就有人這樣的陽奉陰違,想蒙神騙人!
(ii).不認罪 (v.14)
先知指出了猶大人的錯誤,可是,他們的老問題又出現,正如在本書常出現的一樣:他們不承認。
「你們還說,這是為什麼呢?」(v.14),他們還表現得好像不知情,不知神為什麼不收納他們的供物。
人最可怕的就是,犯了罪不肯認罪。人犯了罪還裝作不知情,裝無辜。
(iii).指正錯誤 (v.14-16)
因為他們不承認,神只好具體的把們的錯誤指證出來。
甲.以詭詐待妻(v.14)。「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意思是他們結婚時神是見證人,神見證他們在幼年時的婚盟。
「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這是他們犯錯的地方,以詭詐待妻子。妻子是他們的「配偶」,是同伴,是結連在一起的同伴。「盟約的妻」,是立約的,有誓約的。昔日結婚時是信誓旦旦的,是願意永遠遵守的。
盟約也含有經過揀選的意思,那就是說,當時他們結婚不是勉強的,不是被逼的。乃是自己揀選,自己喜愛的。
「你卻以詭詐待她」,可現在卻以詭詐待她,欺騙她。從前甜言蜜語,說什麼海枯石爛,山盟海誓,現在都拋諸腦後,惡待妻子。「詭詐」其實也指「不忠」,就是在妻子以外別有所愛,偷偷摸摸的想向妻子隱瞞。這種欺騙行為是神所憎惡的。
乙.違背神旨(v.15). 「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麼?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這是神造人的心意,或更清楚的說,這是神為人設立婚姻的原意。神希望人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
「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呂振中牧師說這節文殘缺不全,怪不得各種譯本的譯法都不同。
King James Version: And did not he make one? Yet had he the residue of the
spirit. And wherefore one? That he might seek a godly seed. Therefore take
heed to your spirit, and let none deal treacherously against the wife of his
youth.
New King James Version : But did He not made them one? Having a remnant of
the Spirit? And why one? He seeks godly offspring.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 Has not the one God made and sustained for us the
Spirit of life? And what does he desire? Godly offspring.
NIV : Has not the Lord made them one? In flesh and spirit they are his. And
why one ? Because he was seeking godly offspring.
因為經文殘缺以致各種翻譯都不同,但是有幾樣重要的事我們是可以肯定的:第一,這都是和創世記神創造亞當和夏娃有關。第二,都是指向「一」(one)。無論是「一人」或「一體」,
都是亞當和夏娃二人成為一有關。第三,「靈」都是神的,或說是從神來的,屬神的。
從這些肯定的事上,我們看得出,神造人時是一男一女,他們是從神的靈而有的,神要他們成為一。這是經文的中心意思,更是神創造人的原本心意。再看經文的上下文,我們更可以肯定這點。
神的靈既然只造一男和一女,(神的靈絕對有能力可以為亞當造幾個妻子),並要他們成為一體,這是神造人的心意,是祂的旨意。因此,人若不這樣做就是違背神的旨意。
神為什麼要一男一女成為一體,組成一個家呢?目的就是要人有敬虔的後裔。那就是說,人必須尊重神所設的婚姻制度,一男一女成為一體,相親相愛,這樣人的後裔才會學到敬虔。人若隨便結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違反神的婚姻原意,這樣的家庭必不能和諧,這家中的孩子看在眼內,就很難敬畏和敬愛神,因為他們看不到好的榜樣。
「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v.15),神在此作出警告,要人小心他們的婚姻。
「謹守你們的心」,怎樣小心自己的婚姻呢?從謹守人的心做起。要把守自己的心,守住心防。因為人一切的行為都是由心發出。
「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同時,人要小心,或說要下定決心,誠實的對妻子,不用詭詐的手段欺負她,因為她是你幼年所娶的。那就是說她從年輕就跟從了你,把青春都交付了你。她把最寶貴的年日交付了你,現在她年紀漸大,色相漸衰,怎可以欺負她呢!這是神所厭惡的,是違反神心意的。
休妻。「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神在此也指出,他們的問題就是休妻。這是神所恨惡的,討厭的。人有時為所欲為,是因為人忘記了什麼是神所恨惡的。
虐妻。「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神也提出警告,以強暴待妻子的人是神所恨惡的。神不但恨惡這樣的事,祂也恨惡行這樣事的人。
「以強暴待妻」固然是指打罵妻子,用暴力對待她。這節經文其實含有「以暴力為衣」,或「以暴力作衣服遮掩自己」。那就是說,作丈夫的常常好動武,像人每天穿衣服一樣,成為慣常。神恨惡這樣兇暴的人。
「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v.16),像上文一樣,神再以守住自己的心來警告猶大人,不要用不忠來欺騙妻子,連有這樣的存心也不可以。
d. 顛倒是非 (v.17)
神在此再指證猶大人的另一樣罪,就是喜歡顛倒是非。他們用似是而非的話來使神生厭,也用這樣的話作為他們犯罪的藉口。
「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呢?」(v.17)。他們顛倒是非,是從他們的話語上看得出來。「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就是說明他們的話使耶和華神感到煩瑣,就是感到厭倦,疲倦。實在的,當我們聽那些似是而非,顛倒是非的話時,真是會疲倦,厭煩的。猶大人就是用這樣的話使神厭煩。
「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祂呢?」,又再一次他們不認自己的錯誤,他們否認曾使神煩瑣,他們推說不知在何事上使神煩瑣。人的毛病就是犯了錯而不知自己已犯錯,不肯認錯,推三推四。
「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祂喜悅他們。或說,公義的神在那裡呢?」,這就是他們的話,他們在顛倒是非。
他們有兩句顛倒是非的話。
「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祂喜悅他們」,他們認為人行惡,作壞事,不但不會惹怒神,反而神看為是善的,且喜歡他們這樣作。他們把神的性情顛倒了,把神惡惡好善的屬性完全的顛倒過來。
「或說,公義的神在那裡呢?」這是他們第二句顛倒是非的話。他們認為公義的神不存在,那位主持公義的神已不知去了那裡,祂不理世上的事。
猶大人這樣說,是助長自己犯罪的膽量,是他們可以隨便休妻,以暴力待妻子的藉口。他們或許看見有人行惡而未受罰,沒有得到應得的報應。那是事實,因為神不是對每一個作惡的人都立即施罰,但這並不等於神就不理,更不等於神是喜歡人犯罪作惡,更不等於神已不存在而人可以隨便作惡。
無論是祭司也好,是平民也好,他們犯罪,而且屢勸不聽,良心好像喪盡,皆因對神的慈愛起了懷疑,對神的愛不明白所致。
今天若有基督徒落在這種光景,在罪中越陷越深,多半也是因為這個原故。
瑪拉基書概要(二章)(林獻羔)
第二章 休妻背約
一、責祭司違法背約(瑪2:1-9)
1:6-2:9是對祭司的斥責。1:6-2:4責備祭司獻祭的疏忽。祭司的職分受到考驗。
1.警告祭司(1-4節)
這是關於祭司獻祭的事。如果他們不悔改,就必遭咒詛。上文嚴責祭司與百姓,下文神更進一步對祭司進行嚴厲的警告。
(1)“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2:1):
注意“這”(1:6-14,2:2,4):不單是指摩西十誡,而且還包括獻祭的事。
(2)三“不”(2節):
特別指出“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
(3)“福分變為咒詛”(2節):
“福分”,不單指物質的供給(民18:8-19),更指得靈福(撒上2:28)。他們的祭司給人祝福,自己要先得福才給人祝福。
“咒詛”(申28:16-20)。他們已受咒詛(瑪3:9)。
這樣,祭司給人祝福的職分無用了。
信神能將咒詛變為祝福(申23:5,民23:11,尼13:2)。
(4)報應(瑪2:3):
①“我必斥責你的種子”:
“斥責”與2節的“咒詛”相似,七十士譯本譯“除掉”。
“種子”,指後代。他們的後代會受影響(申28:15-68,注意32節)。這字希伯來文亦作“膀臂”,表示能力。祭司能力被神拿去,現在不能任祭司了。
②“你們要與糞一同除掉”(瑪2:3下):
“犧牲的糞”,指獻贖罪祭後所留下的廢物(排泄物與內臟),當燒在城外(出29:14,利4:11-12)。
被污穢之物“抹在臉上”是非常羞恥的(參鴻3:6)。
(5)“我與利未所立的約”(瑪2:4下):
在創世記時,利未支派沒有那麼重要。出埃及記說神特別揀選利未支派在聖殿侍奉神,又說摩西與亞倫都是利未支派,所以利未就重要了。民數記25:11-13神把平安的約賜給非尼哈(亞倫的孫子)及其後裔,作為他們當祭司職任的約。
2.教導上的失責(瑪2:5-9)
有關利未的約(5-7節)。
前面是講獻祭上的失敗;現在是講“教導上”的失敗。祭司是耶和華的使者(7節),他們不單要有獻祭,更要有教導(利10:11),又要在生活上有榜樣。
(1)在神方面:
聖約是生命和平安(瑪2:5);在利未方面,以敬畏為前提(5節下):“懼怕我的名”,是主動的。
(2)祭司包括先知教導的工作(6節):
律法是由祭司教導的;話語是先知的傳講。但早期的祭司包括先知教導的工作。
“口中”(瑪2:6-7):與律法有關。“他嘴裡沒有不義的話”,沒有謊言罪惡。“尋求律法”,不只是要尋求摩西律法,更要尋求口傳的律法。
(3)祭司失敗(8-9節),已經和6節的事背道而馳了:
①“偏離正道”。
②“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比較6節,何西阿書4:6-9。
③“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瑪2:8)。
因他們不聽神的話,又“瞻徇情面”(參利19:15,雅2:1),所以9節說到他們的結局。
3.靈訓
(1)祭司獻祭、給人祝福、傳律法教導人(瑪2:5-7):
先“存敬畏的心……”(5下-6節);也“當存知識”(7節,何4:6)。
(2)祭司敗壞(瑪2:8):
被擄歸回的祭司有4289人,利未支派只有341人。初期很好,後來敗壞,這是瑪拉基書的情況;亦是末世的情況。
(3)咒詛臨到他們(2-3,9節):
基督徒不受咒詛,但會有報應。
二、猶太人背約與休妻(瑪2:10-17)
對祭司(1:6-2:9);對百姓(2:10-4:3)。神關懷純潔的婚姻。這是瑪拉基書最難解的一段。
1.背約(10-12節)
猶大人背約、娶外邦女子,受到責備。
破壞與神所立的約、也毀了與妻子的婚約。
百姓的做法,反映祭司在領導上出現了問題。
(1)背約的動機(10節上):
①“一位父”:
“我們”,指以色列民。“父”,有說指亞當,或指亞伯拉罕。應是指神(賽63:16)。
②“一位神所造的”:
原是創造,以色列是獨特的國家。
(2)一般的指責(瑪2:10下-11):信仰已玷污。
①“以詭詐對待弟兄”:
妻子亦是聖民,與丈夫同為弟兄。“弟兄”,包括女的,也包括同胞或祭司。
②“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
③“行一件可憎的事”(11節):指拜偶像。
④“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
“褻瀆”與“背棄”相同。“聖潔”指“聖地”(小字)。
⑤“娶外邦女子為妻”(參出34:15-16):
表示接受異教敗壞的道德習俗,信假神,即褻瀆真神。
(3)特別的指責(瑪2:12):
①“凡行這事的”:
可譯“凡為這事辯護的”。“這事”,包括兩種人:與異教通婚的人和獻祭錯誤的人。
②“無論何人”:
拉丁文譯“師傅與學徒”,是後裔。
③“就是獻……”:
願獻也無用。
④“……剪除”:
從以色列中被驅逐、絕後。
凡出面辯護的都被剪除。
2.休妻(13-16節)
(1)責備不忠於妻子的(13節):
有人說,原文沒有“前妻”二字,是指丈夫:但休妻的丈夫怎會哭?
應是丈夫使前妻哭的。
責備虧待妻子的人,即使獻祭,耶和華也不喜悅他的供物。
(2)與妻子立的盟約被廢(14節):
耶和華是見證者。
“幼年所娶的妻”:以色列人通常20歲前結婚(箴2:17,5:18,賽54:6,珥1:8)。這裡說到幼年所娶的妻現在已到中年,容貌不再秀美,被丈夫厭棄。
古時以色列人是多妻的,但丈夫必要尊重髮妻。但現在他們卻休髮妻而另娶。
可能當時以色列人不許再多妻,所以他們要娶外邦女子,就要先辦離婚手續。
“盟約的妻”:盟約是雙重的,對神與對妻子。
(3)神的定旨是“二人成為一體”(瑪2:15,參太19:5):
神造一人,夏娃出於亞當,成為一體(太19:6),產生虔誠的後裔(林前7:14)。
(4)小結(16節):
這是10-15節的小結,講論神最不喜悅的兩件事。
① 休妻:
舊約時丈夫有權休妻(申24:1-4),以色列人被擄後,明明禁止他們與異教通婚。瑪拉基對婚事尊重。新約的離婚:不信的一方提出(林前7:15),一方因為犯淫亂而不肯悔改(太19:9),就可以休。
②“以強暴待妻”:
用暴力逼妻子離婚。
3.百姓犯罪仍抱怨神(瑪2:17)
百姓認為神不公義。
百姓行惡,神恨惡。
4.靈訓
(1)不要背約:
在婚姻的事上,對神、對人都不可背約。
(2)不只行惡:
凡為這事辯護的,就算獻供物給神,神也要剪除(12節)。
(3)新約的離婚:
不信的一方要離,就由他(她)離去(林前7:15)。還有,如果對方犯了淫亂而不肯悔改(太19:9),就可以離婚。
徒然奉獻(1章6至2章9節)(香港讀經會)
祈禱: 天父,求你潔淨我的心思意念,使我所獻上的都能蒙你悅納。
這段經文主要是針對祭司,但其實也是包括所有的以色列人,只是因為祭司最熟識律法,且負責獻祭事務,若他們藐視獻祭,百姓也必受其影響,因此他們需負上更大的責任。兒子尊敬父親、僕人敬畏主人,但這一位滿有能力與威嚴的神,竟然得不到尊重,真是何等荒謬!
1.藐視神的惡行(1:6∼7):以色列人否認對神的藐視,神便具體地指出他們將污穢之物作獻祭的惡行。「污穢」明顯是指下文的瞎眼、瘸腿、有病的祭物。他們獻祭的態度更是「煩瑣、嗤之以鼻」(1:13),表示出一種輕視、厭煩的態度。神又指出一些人在許願中的詭詐手段:在舊約時人會在神面前許願,例如耶弗他(參士11:29∼40)、哈拿(參撒上1:9∼28)的許願等。若神成就了他們的心願,許願者便會按他對神所許下的承諾內容,向神獻上當獻之物(祭)以作為還願感恩。但這些以色列人在最初面對困難時向神許願,並承諾若成就之後就會獻上公羊,但當神成就了他們所求之後,他們回到神面前獻祭還願時,竟然不守諾言,獻上殘疾的便算數!真是詭詐至極!
2.不會蒙神悅納(1:8∼10):先知首先呼籲以色列人及早回轉,懇求神施恩赦免他們,因為祂不會悅納這樣的敬拜,如此獻祭只是枉然,倒不如關上聖殿之門更好,表明神對他們行為的厭惡!
1章11節指出獻祭得蒙悅納的關鍵並不在乎物質本身,它們只是反映出獻祭者的心態而已。關鍵乃在於獻祭者是否「專神為大」,倘若人能尊耶和華為大,無論是那個民族、身在何處(從日出之地到日落之處),所獻的就必蒙悅納。
「崇拜」"Worship"一字由"worth"而來,意為「值得」,因此,崇拜最重要之目的是將神「配得」的尊榮、頌贊歸給祂,既然如此,重點就不應在於人的得著,而應在於人向神獻上甚麼,以及對神的心如何。
一位牧者很反對崇拜主席祈禱時求神「催促會眾的腳步來教會敬拜」也有其道理,因為若沒有重視敬拜神的心,即使神勉強「催促」他們的腳步回來又有甚麼用呢?
我的反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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詭詐的手段(2章10至16節)(香港讀經會)
祈禱: 天父,求你幫助我在這個彎曲悖謬的世代中,能活出聖潔的生活。
神繼續指摘以色列人的背約棄義,他們不但藐視神,也向弟兄及妻子行詭詐。
1.以詭詐待弟兄(10):「詭詐」(10∼11、14∼16)原文由「外衣」一字而來,在此指一個人用外衣遮蓋著,表裡不一。從先知書中可見他們對同胞背信棄義、欺壓貧寒、肆意詐騙的惡行(參摩2:6∼8;彌2:1∼2等)。
2.娶外邦女子為妻(11∼12):儘管在律法書中已經清楚說明,以色列人不可娶當時迦南地的女子為妻(參出34:10∼17)。但由於以色列人已經歷多年外邦的生活,於是在回歸後,這種通婚問題也漸趨普遍(參拉9:1∼2;尼13:23∼24)。但神提醒他們無論何人行這事必遭剪除,就算獻祭也無濟於事。
3.休妻與強暴待妻(13∼16):第13節在原文中並無「前妻」二字,因此其中的「眼淚」應屬於那些背約的丈夫。其實他們的哭泣並不是為知罪痛悔,否則也不會問及第14節的問題,他們難過只是因為得不到神的賜福,因此向神哭訴為何如此對待他們(14上)。神於是向他們提出具體的罪證,祂首先陳述三項有關「夫妻」的原則:1妻子是「配偶」(參創2:18),是神為人設立的另一半、是幫助者。2妻子是經由「盟約」所立的。婚姻是神所設立的,也是神聖的,人不能分開,因此與幼年所許配的妻子離婚不但得罪妻子,也得罪神。3婚姻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人能得著「敬虔的後裔」(15)。
神在此解釋了以色列人不蒙賜福的原因,就是「休妻」與「強暴待妻」的行為,他們此舉亦極可能與上文因著要娶外邦女子有關,由於要方便「另娶」的緣故,實行先「強暴待妻」,再行「休妻」便可成事!無怪乎神多次用「詭詐」來形容他們了。
夫妻在聖經中是最緊密的人倫關係(參創2:24)。婚姻關係的重要,不但因為它的社會意義,更因為它是一個「神聖的盟約」。你可曾認真想過在婚禮中那段誓言的意義?它是整個婚禮中最重要的一環,並且對今日的婚姻問題:包括同居、試婚、婚外情、離婚、再婚等提出了最有力的指控!
我的心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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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事奉(二章1∼17節)(臺北基督之家)
分享:
瑪拉基書之後有400年的沉默,神不再說話,這是多可怕的光景,神真的生氣了!但是神為什麼不再向祂的百姓說話了呢?我們真該仔細讀瑪拉基書。
第二章神首先和祭司「算帳」,也就是神先鑒察事奉神的人!這些人是神從千萬人中特別揀選出來「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他們承受了神所賜格外的恩典,「神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將這兩樣極大的祝福給他,並且將極重要的託付交給他,那就是「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這是何等尊榮,何等重要的職分,因此神對他也有深深的期待:「祭司的嘴裡,當存知識,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他嘴裡沒有不義的話。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你看,神對一個事奉祂的人,有何等的祝福、何等的尊榮、何等榮耀的期待!
今天我們都是神在新約時代所設立:有君尊的祭司,你知道神對我們也有著深深的祝福、尊榮與期待嗎?
可惜當年的祭司不珍惜神的恩召:「……卻偏離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結果是:「我使你們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因你們不守我的道!」一個尊榮的身份卻落到如此下場!
接下來神也和眾猶太人「算帳」,算他們在生活和信仰上的「罪」,特別是在婚姻事上的偏離,沒有照著屬靈的原則:分別為聖,在生活上:離棄原配的妻,在信仰上: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神所責備的不只是外面的行為,神所厭惡的是以色列人「詭詐」的心,一方面欺負人、違背神,卻還以為自己很聰明,可以遊走「法律邊緣」不會被神抓到,其實神清清楚楚,神再次向我們顯明:祂是輕慢不得的!
回應:主啊,求禰來幫助我,讓我明白禰是輕慢不得的神,好幫助我在生活行為上討禰的喜悅。
禱讀:瑪拉基書二章5節
5 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我將這兩樣賜給他,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
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二1~5)(臺北靈糧堂)
主題信息 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 禱讀 瑪二5
第二章1〜9節仍是針對祭司的指責。第一章指責他們輕忽獻祭,第二章指責他們輕忽律法。獻祭與教導律法是祭司的兩大責任,他們在這兩方面都失職。
一、眾祭司啊,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
首先耶和華提醒祭司,他們被託付的責任――「眾祭司啊,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1節)《申命記》中,「摩西將這律法寫出來,交給抬耶和華約櫃的祭司利未子孫和以色列的眾長老。」(申卅一9)自此,祭司對教導律法就負起了絕對的責任。在歷史中往往因祭司怠忽律法而導致百姓走錯了路,也因祭司勤於教導律法而帶來復興(代下十七7〜9)。教導律法不僅是一份責任,也是一個祝福。如果祭司輕忽教導律法的職份,「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2節)
二、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
這個咒詛是「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又把你們犧牲的糞抹你們的臉上;你們要與糞一同除掉。」(3節)「種子」與後裔是同一個字,祭司失職導致整個祭司系統被棄。「犧牲的糞」是指祭司因獻祭而與牲畜相處,這些牲畜的糞將抹在祭司臉上,羞辱他們,並且他們也要像無用的糞便被丟棄,這是何等嚴厲的懲罰。
三、我與利未所立的約
為什麼神要如此嚴厲待祭司呢?因為神與他們立約,這個約記載在民數記廿五章,亞倫之孫子非尼哈面對百姓在什亭與巴力毗珥連合而導致的瘟疫,除去行淫的人,因此神與他立約,後代子孫永遠服事。「我將我平安的約賜給他。這約要給他和他的後裔,作為永遠當祭司職任的約;因他為神有忌邪的心,為以色列人贖罪。」(民廿五12〜13)這就是「我與利未所立的約……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4〜5節)為何這約是生命與平安的約?因為耶和華把全以色列的生命與平安交給他們了,當他們教導律法時,百姓就有生命又有平安。這是何等重要的託付。
默想
主已經將聖道交付我們,我們是否真的明白真理,並向他人傳講這真理,保羅也說主將生死託付我們,何等嚴肅的託付。
回應
親愛的主,謝謝你將真理交付給教會,要讓眾人都明白真道,行在其間,就可以得生命與平安,幫助我們持守真道、活出所信,向萬民見證你的聖潔與真實。
祭司的嘴裡當存知識(二6~9)(臺北靈糧堂)
主題信息 祭司的嘴裡當存知識 禱讀 瑪二6〜7
既然神的律法託付了祭司,那麼祭司的責任是什麼呢?
一、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
首先「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他嘴裡沒有不義的話。」祭司的言詞必須是純正的,沒有不義;其次「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6節)他要帶領百姓行在正道中,離開罪孽。再次,「祭司的嘴裡當存知識,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7節)以色列人應該由祭司嘴中,尋求知識,藉以遵行律法。祭司若不教導,百姓何來知識?
二、你們卻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
然而現在祭司卻――「你們卻偏離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你們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8節)祭司自己偏離律法,自然不會以真理來教導百姓,因此許多人因不明白律法,而不遵守律法,因此就「在律法上跌倒」。他們因此失去生命與平安,這就是祭司「你們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
三、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
祭司如何使人「在律法上跌倒」呢?就是祭司「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9節)。什麼是「瞻徇情面」,就是當百姓觸犯律法時予以寬容,不加以指正。這使得百姓鑽漏洞,卻在祭司的失職中找到虛假的心安。就好像在新約中,耶穌指責教法師為了教人推脫對父母的責任,就說「人若對父母說:我所當奉給你的,已經作了各耳板(供獻),以後你們就不容他再奉養父母。」(可七11〜12)教法師教他們找漏洞,以向聖殿奉獻來逃避奉養父母,耶穌指責他們是「離棄神的誡命,拘守人的遺傳」(可七8),這就是知法者玩法以犯法。
因此神會使祭司們――「使你們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因你們不守我的道。」(9節)原本尊貴的職份,卻因失職而蒙羞。
默想
我要看重主給我的職份,要忠於所托,否則我的失職就會成為我的羞辱。
回應
親愛的主,謝謝你要我們自己行在正道,活出真理,就可以教導別人行在真理中。幫助我不在真理上瞻徇情面,免得誤導他人跌倒。
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二10~12)(臺北靈糧堂)
主題信息 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 禱讀 瑪二10
現在先知指責的是歸回的百姓,他們再一次違背與神所立的約。前面我們提到,神與以色列所立的西乃之約,不僅是神人之約,同時也是人與人之間立約,彼此互負弟兄之責,照神的心意建立關係,展開一個兄弟之誼的群體生活。新約也一樣,不但藉基督的血修好與神的關係,同時也要活出彼此相愛的群體生活。因此向人背約,其實就等於向神背約。
一、以詭詐待弟兄
第一個背約,就是「以詭詐待弟兄」。在此先知提醒百姓,「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嗎?」(10節)不但以色列人彼此是兄弟,都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其實所有的人類彼此都是兄弟,因為同有一位源頭,就是父神。因此當社會不公義產生時,人類彼此的兄弟情誼就被破壞,人人自危,隨時害怕被人以詭詐相待。如果我們認為十誡不僅是頒給以色列人的,那麼就是我們全人類該有的彼此相契相約的生活模式;以詭詐相待,就是破壞盟約。
二、以詭詐待妻
第二個詭詐之舉,就是破壞另一種盟約,就是「以詭詐待妻」。歸回的百姓一再陷入「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的錯謬裡(參11節)。所羅門就是跌倒於此,並把國家帶入分裂;歸回後雖然尼希米與以斯拉一再申誡,百姓還是陷入罪中。更嚴重的是,他們可能是「休妻」來續娶外邦女子,這件事干犯兩件事,一件事是「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11節)。神明明要求他們要嫁娶本國人,維持信仰的純正。以色列的信仰與生活息息相關,信仰是藉日常生活表達出來的,異教女子必定帶來異教的生活價值,也帶來異教的宗教崇拜。另一件干犯的,就是他們以詭詐待他們的「盟約的妻」。
三、從雅各的帳棚剪除他
這樣的人所遭遇的就是「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12節),也就是他既背約,就不再屬於這個彼此盟約的群體。
默想
我看見人與人的約原來如此重要,人類彼此互負責任,要生活出一個彼此信任,彼此恩慈相待的群體生活。
回應
親愛的主,謝謝你藉你的血將我們重新帶回盟約的關係,幫助我們的教會生活也是一個兄弟盟約的生活。
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二13~16)(臺北靈糧堂)
主題信息 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 禱讀 瑪二15〜16
先知繼續說明為何「以詭詐待妻」是神這麼厭惡的事。他以神設立婚姻的本質作前提――「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15節)當然我們不是說生兒養女是婚姻唯一的目的,但卻是一個非常重要而核心的目的。聖經的核心價值一夫一妻制,是要維繫婚姻關係的純淨,使得人倫之間有一個正常的關係,使兒女得以在這樣的關係中被保護並教養起來。
一、前妻歎息哭泣
當百姓「以詭詐待妻」時,所導致的結果就是「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因為「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13節)。此時他們還問「這是為甚麼呢?」這是第三個「何」(瑪二14),神人對話的第三個「為何」。在人冥頑不靈之中,一再詰問神,神也不厭其煩的指出祂與他們之間不能妥協的事。新約彼得也有相仿的說法,不知是不是彼得自己的心得――「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這樣,便叫你們的禱告沒有阻礙。」(彼前三7)太太的眼淚看來功力很大!
二、幼年所娶的妻
在此先知再次強調婚姻是盟約,是與神與人同時訂立的,虧欠人就是虧欠神,因為神會「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14節),這裡所謂「幼年所娶的妻」,指的就是原配。從另一個角度看,婚姻既是一生的盟約,那麼進入這盟約更當謹慎,它將影響我們一生。
三、妻與強暴待妻
「以詭詐待妻」還有別的形式,「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16節)「休妻」就是離棄妻子,「以強暴待妻」則是在婚姻關係中,以不合理的態度待自己的妻子,例如虐待、輕視、壓制、刻意忽略,都是有違婚姻盟約的行為,因為就某種意義而言,這等於離絕了自己的妻子,沒有以一個相對等的關係待她。當然今天的社會中也有反過來的情形。因此無論夫或妻都要意識到這個婚姻的盟約,其實是有一個「第三者」參與的――就是神自己。
默想
我歡迎神參與在我們的婚姻裡,作見證,讓夫妻在此盟約關係中彼此相顧、建立、扶持,在聖潔健康的關係中養育下一代。
回應
親愛的主,謝謝你,你親自設立婚姻,求主讓我們已婚未婚的弟兄姊妹都明白並尊重婚姻的價值。
公義的神在哪裡(二17~17)(臺北靈糧堂)
主題信息 公義的神在哪裡 禱讀 瑪二17
現在是《瑪拉基書》的第四個「何」,「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呢?」(17節)神人的對話持續進行到下一個議題,關乎神的公義。
一、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呢?
先知指責百姓「用言語煩瑣耶和華」(17節),他們反問先知「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呢?」從上下文我們知道這個煩瑣,就是以不實的話指控耶和華,惹祂厭煩。這樣的不實指控,其實是要為他們自己不義的行為找藉口。
二、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
他們如何不實指控耶和華呢?首先他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他喜悅他們。」(17節)當社會不公義,不義之人卻未馬上招報的時候,人的確會有這樣的疑問。
詩人也曾因此幾乎跌倒,「神實在恩待以色列那些清心的人!至於我,我的腳幾乎失閃……我見惡人和狂傲人享平安就心懷不平。他們死的時候沒有疼痛……他們不像別人受苦……」(詩七十三1〜5)。詩人觀察這個世界,幾乎因心懷不平而跌倒。他的問題與《瑪拉基書》中百姓的一樣,惡人當道,義人受苦。
三、公義的神在哪裡呢?
但是身為祭司,他發現他不能教導百姓神是不公義的,他說:「我若說,我要這樣講,這就是以奸詐待你的眾子。我思索怎能明白這事,眼看實系為難……。」(詩七十三15〜16)他倒底要教導神是不公義呢?這是社會的現象;還是教導神是公義的呢?這是聖經的啟示。
於是他來到神面前,「等我進了神的聖所,思想他們的結局。你實在把他們安在滑地,使他們掉在沉淪之中。」(詩七十三17〜18)惡人雖然暫時發達,但他們的結局卻是沉淪;「人睡醒了,怎樣看夢;主啊,你醒了也必照樣輕看他們的影像。」(詩七十三20)他們在神的眼中如同無有。因此他悔改說,「因而,我心裡發酸,肺腑被刺。我這樣愚昧無知,在你面前如畜類一般。」(詩七十三22)他明白自己若懷疑神的公義,其實是一種無知。
默想
我確認無論這世上惡人如何當道,神仍是公義的,且要以祂的公義審判萬民。我要不致失腳,反要站立得住。
回應
親愛的主,你以公義治理大地,天歡喜,地快樂。讓我們在地上與你一同以公義治理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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