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恕之道(林獻羔) 目錄: 前 言 1 卷
一 “得了你的弟兄” 2 第一章 找回迷路的羊(12-14節) 2 第二章
“得了你的弟兄” 4 第三章
“捆綁”與“釋放” 8 第四章 禱告與聚會(太18:19-20) 10 卷
二 饒恕之道 12 第一章 彼得的誤解 12 第二章 耶穌的答覆 14 第三章 兩個僕人的比喻(太18:23-34) 15 第四章 “饒恕你的弟兄” 18 前 言 讀經:馬太福音18:15-20 馬太福音18章是主耶穌的一次講話,論及“誰為大”和“饒恕之道”。 能饒恕人的人才是“大的”:“當時,門徒進前來,問耶穌說:天國裡誰是最大的……所以,凡自己謙卑像這小孩子的,他在天國裡就是最大的。”(太18:1-4) “這世界有禍了!因為將人絆倒;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7節)不絆倒人的人也是“為大”,這與“饒恕之道”是有關係的。 15-20節這段經文論得著弟兄:“……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15節)饒恕弟兄,他願意回頭,我們就“得著弟兄”。凡得了弟兄的,他就是大的。 21-35節詳論饒恕之道。 許多基督徒在弟兄得罪自己的時候不肯饒恕弟兄,反而恨惡自己的弟兄。這樣,就沒有辦法得著弟兄。我們常常得罪主,主也沒有恨惡我們。我們應當學主用饒恕的心去得回弟兄,我們就必得大賞! 卷一 “得了你的弟兄” 在論饒恕之先,我們先談談“得了你的弟兄”,把迷路的羊找回。 第一章 找回迷路的羊(12-14節) 我們不單不要絆倒人,我們更要找回迷失的羊。 一、要尋找 這原是指耶穌來尋找人,但我們也要尋找。 不絆倒人是消極的,尋找迷羊才是積極的。我們不是信耶穌得救了就等候到天家。我們活著一日就要為主作工一日。我們向不信的人傳福音;我們對迷羊也要尋回。 二、與路加福音15:3-7的異同 1.路加福音說罪人 “我告訴你們:一個罪人悔改,在天上也要這樣為他歡喜……。”(路15:7)路加說“罪人”。馬太福音18:15-20沒有說“罪人”。 2.“不用悔改的義人” “……較比為九十九個不用悔改的義人歡喜更大。”(路15:7)世上沒有“不用悔改的義人”,原來耶穌是指自以為義的法利賽人說的:“法利賽人和文士私下議論說:‘這個人接待罪人,又同他們吃飯。’”(路15:2) 馬太說“那沒有迷路的”:“若是找著了,我實在告訴你們:他為這一隻羊歡喜,比為那沒有迷路的九十九隻歡喜還大呢!”(太18:13) 走迷路的與沒有走迷路的,我們都遇見過。 3.“失喪” “你們在天上的父也是這樣,不願意這小子裡失喪一個。”(太18:14) “失喪”,英譯“滅亡”。這裡耶穌是站在律法上說的(參8-9節)。 馬太福音在這裡也可以指罪人的歸回;更是指得救的人走迷了路的歸回。我們當把他們挽回過來。這是我們要“得”走迷了路的人。 第二章
“得了你的弟兄” (太15:15-17) 我們先要找回迷路的羊,才能得回弟兄。我們不要恨惡得罪我們的弟兄,我們必須用愛把他挽回過來,得著他。 一、要得回弟兄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太18:15) 1.“弟兄” 有人認為這裡的“弟兄”,是包括不信的人。 請注意,除了我們各家的人有弟兄姊妹之外,在屬靈方面,所有“弟兄”都是指信的人(參17節)。 這裡(15節)不是說“失敗的人”,而是說“你的弟兄”。 2.“若你的弟兄得罪你” “得罪你”,有古卷作“犯了罪”。如果弟兄一句惡話或一個動作對不住自己,我們不應恨惡他,而應勸勉他(15-20節),更要饒恕他(21-35節)。 3.“你就去” 這裡不是說“你等他來”(參路19:16,18,20),而是主動去找他。一般來說,得罪自己的人應該先來找你,但這個人很頑固;我們就要主動去找這頑固的人。我們主動去找,勝過我們寫信勸他回轉。 4.“只有他和你在一處” 如果他得罪了你,沒有其他人知道,我們就不要在眾人面前公開宣揚他的惡。我們當小心省察自己,難道我們沒有犯錯嗎?可惜許多人都認為只有別人錯而自己就沒有錯。 有些人得罪了你,但他們還不知道是得罪了你的,我們要給他們機會,不要背地裡議論他們。 我們當學習平心靜氣地勸勉,而不要生氣。別人得罪了自己,就當與他個別交談。 5.“指出他的錯來” 我們只惱恨而不對他說,是不對的;我們只為他禱告而不對他說,也是不夠好的。 我們的存心要對,態度要柔和,不要嫉恨、不要給對方難處。我們要存這樣的態度“指出他的錯來”。 在眾人不知的時候,最好是在暗中指出(參路17:3,箴11:30,但12:3,雅5:19-20)。 6.“得了你的弟兄” “得了”,原文是商業用語,是多得利益的意思。弟兄犯罪,是“失了”;弟兄悔改,是“得了”,最大的目的不是自己舒服,而是“得你的弟兄”,得人勝似得財。 得了一個人,比得了全世界更好。我們要得著與基督身體脫節的人。 二、“他若不聽” “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6-17) 不聽勸的人,我們必須處理。耶穌不單只講愛,祂也講公義。 1.“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16節) 如果他聽,就不用找其他人。 “他若不聽”,我們就可以帶一兩個人同去。兩個人加上自己,就是“兩三個人”,我們“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我們不能作假見證。“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申17:6)“……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19:15) 2.“就告訴教會” (1)“教會”(太18:17): 這裡是指當地的教會,而16:18是指基督的身體。四福音有3次預言我們歸入基督,成為教會,所以教會的權力是很大的。 (2)開全體會議: 除了極個別有關危及整個教會的事件之外,其它的就不要輕易採取這個行動。 在調停進行時,要找出真相;不要為雙方隱瞞。我們不要說長道短,要留有餘地。當調停妥善後,就當忘掉:“這樣的人,受了眾人的責罰也就夠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林後2:6-7)“沉淪了”,原文是“被吞掉了”。 3.死不悔改 “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7下) 這樣的人,我們與他沒有交通,不理會他,但還未把他革除。“若有人不聽從我們這信上的話,要記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覺羞愧,但不要以他為仇人,要勸他如弟兄。”(帖後3:14-15)我們這樣做,是要“叫他自覺羞愧,但不要以他為仇人。” 第三章
“捆綁”與“釋放” “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18:18) 一、不是“捆綁魔鬼” 聖經沒有說我們“捆綁魔鬼”。我們沒有權力捆綁牠。牠現在是在空中掌權,又是“遍地遊行”:“務要謹守、儆醒,因為你們的仇敵魔鬼,如同吼叫的獅子,遍地遊行,尋找可吞吃的人。”(彼前5:8) 當基督耶穌再來,立千禧年國之前,基督耶穌就要親自捆綁牠(啟20:1-2) 如果馬太福音18:18所說的捆綁是指綁魔鬼,那麼,請問,我們什麼時候把牠釋放呢?今日你求神捆綁魔鬼,明日又有別人這樣求,請問,沒有釋放怎能再捆綁呢?如果釋放了,是誰把牠釋放呢?又是什麼時候釋放呢? 二、接上文說的 馬太福音18:18是接上文16-17節說的,是指人不是指魔鬼。“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是對犯罪的弟兄說的。 他若悔改,就釋放他;他若死不悔改,就捆綁他。這是屬靈方面的處理,但不要意氣用事。這是教會在世的道德權力。教會以德教人,教會所捆綁的,天上就捆綁;教會所釋放的,天上也就釋放。但只有奉主名聚會的才可以這樣。捆綁與釋放,古詞是用在道德上的。文士亦常用這兩個詞。 三、這權柄是給教會的 這權柄最先是給彼得的:“我要把天國的鑰匙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16:19) 這個權柄再給使徒,也給教會(太18:17)。教會靠著聖靈在世上所作的,亦得到天上的認可。他如果不聽教會,教會就把他交給神。 第四章 禱告與聚會(太18:19-20) 許多時候我們單念這一段,而不接上下文,就容易理解錯這段的意思。原來這是為處理犯罪者而設立的禱告與聚會。 一、“同心合意的求什麼事” “我又告訴你們: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麼事,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19節) “兩個人”,原則上適合每兩個人同心合意的禱告,但這裡是特指你和得罪你的弟兄(15節);同時,又指教會為處理事情而舉行的禱告會。禱告必須要同心。過去,弟兄得罪你,無法同心禱告;他如果悔改了,我們就要同心合意地禱告,父就必成全。 二、奉耶穌的名聚會 “因為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20節) 1.這又是特指你和得罪你的弟兄的聚會,但也可以指各種聚會。 2.不限地點 不限地點:“無論在哪裡”,不一定在會堂裡。初期教會多數是在家裡聚會的。 3.不限人數 “有兩三個人”。這裡不是限制人多,這是說只有兩三個人聚會都會蒙福的。 4.奉耶穌的名聚會 這是教會的實質。但我們必須先有同心合意的禱告。這不是一般的集會,而是歸入主的名下(原文)。歸入主的名下,就是歸入祂的權下。 有些聚會不是“奉主的名”,只是口說“奉主的名”,主就不在他們中間。 有些人聚會,只為良心的緣故,而不是歸入主的名下的。還有些人聚會是為見某人的。 三、“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 1.每個基督徒都有主的同在 當我們一信耶穌,耶穌就進入我們的裡面。 2.這是特別的同在 犯罪的基督徒悔改後,要同心合意禱告,歸入主名下聚會,就蒙大恩;沒有犯罪的基督徒,同心合意禱告,歸入主的名下聚會,就蒙更大的福氣。有主特別的同在,什麼都好得無比。可惜有許多基督徒平日不願意參加聚會,到有危難時才來呼求耶穌! 犯了罪的弟兄不聚會,悔改後回來參加奉主名的聚會,同樣得主特別的同在,滿蒙恩惠! 卷
二 饒恕之道 讀經:馬太福音18:21-35 這段經文緊接上文,是馬太福音獨有的。這裡說到兩種標準:第一、無限的赦免(23-27節),許多人常求赦免,但不願饒恕別人。第二、可恥的控告(28-35節)。 門徒聽了耶穌上面所講的話,不太明白,以為饒恕是有限度的。彼得帶頭發問,耶穌在答覆中特別詳細地講解饒恕之道。 前面談到弟兄得罪自己時,我們當怎樣對待。我們是要得著我們的弟兄。 現在繼續談論饒恕之道:我們當饒恕到什麼時候。 耶穌還設比喻,說,有些人蒙別人饒恕自己,但他們一點不饒恕那些得罪自己的人,這樣,我們是要受到神報應的。神要求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35節),這樣我們就必蒙大福! 第一章 彼得的誤解 “那時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麼?’”(太18:21) 彼得常常冒失說話,但這次有預備好了的答案。他有寬宏大量的一面,又有狹窄的一面。從他一問,就引出了不朽的真理來。 一、“我的弟兄得罪我” 這裡談及我們的饒恕,而不是論及神的赦免:“我當饒恕他幾次呢?” 但我們饒恕人,應以神的赦免為背景的。 “我的弟兄”,這是對信主的人的饒恕。當然,我們也要饒恕不信主的人。 二、“到第七次可以麼” 彼得很可愛。 1.當饒恕 他知道弟兄得罪自己:弟兄如果悔改,神是會赦免他的;但彼得自己也當饒恕他。但以饒恕幾次為標準呢? 2.拉比們認為只饒恕三次 他們根據阿摩斯書1:3,6,9,11,13,2:1,4,6所提的“三番四次”,推想神的赦免只有三次,第四次就要懲罰了。 3.彼得的認識 他憑上文(太18:15-17)認為只有三次“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他延長“到七次”。“七”,是完全的數字,但仍有限制。 他也根據耶穌的話:“倘若他一天七次得罪你,又七次回轉,說:‘我懊悔了’,你總要饒恕他。”(路17:4) 請注意,耶穌沒有止於第七次,但彼得說“到七次可以麼?” 彼得認為七次是極寬宏了。他把對拉比的認識加了一倍後又加一次。他以為耶穌會大大的稱讚他了! 第二章 耶穌的答覆 “耶穌說:‘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太18:22) 請注意,“到七十個七次”。 一、無限的意思 耶穌不是定了律例“七十個七次”,而是無止境地饒恕。 “七十個七”:70×7=490。我們不能說:“我最多饒恕490次,491次就不饒恕了。”耶穌的意思是“完全的完全”、“完完全全”。因為除了家人之外,根本就沒有人會得罪自己490次的。 二、比殺拉麥的數字更大 “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創4:24) 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而彼得說饒恕“七次”,但耶穌說:“七十個七次。” 三、“七十個七次”的原則 這裡不是指得罪神。如果他得罪神,或者他一直得罪神,這就由神對付他。凡肯認罪悔改的人,神都赦免他。 “七十個七次”是對“弟兄”的饒恕,不是指對“罪人”得罪神的原則。 第三章 兩個僕人的比喻(太18:23-34) 首先我們要明白中東的情況。中東各國的王宮,他們的黃金多如水。宮庭的工人稱僕人,就是奴隸。耶穌設美麗的比喻來說明饒恕之道。請我們謹記,馬太福音是寫給猶太人的,所以這比喻是具有猶太的背景的。 “王”預表神;兩個“僕人”表明猶太人與外邦人。這個比喻與國家的法律(羅13:4)和家法(箴13:24)等是沒有關係的。 一、“欠一千萬銀子的”(24-27節) “才算的時候,有人帶了一個欠一千萬銀子的來。”(24節) 1.“一千萬銀子” 原文是一萬他連得,約值500萬美元。在兩千年前的社會,這個數字是十分驚人的。 這是一個到處借債的人。 2.無法償還的債 “因為他沒有什麼償還之物,主人吩咐把他和他妻子兒女,並他一切所有的都賣了償還。”(25節) 這表明猶太人無法償還罪債,只有彌賽亞的死才能代還。 外邦罪人賣了自己和自己的一切也還不了自己的罪債,惟有耶穌替我們還罪債。 3.“將來我都要還清” “那僕人就俯伏拜他,說:‘主啊,寬容我,將來我都要還清。’”(26節) 許多人以為自己可以償還罪債。請聽神的話:“一個也無法贖自己的弟兄,也不能替他將贖價給神,叫他長遠活著,不見朽壞;因為贖他生命的價值極貴,只可永遠甘休!”(詩49:7-9) 4.只有神能赦免 “那僕人的主人就動了慈心,把他釋放了,並且免了他的債。”(太18:27) 二、“欠他十兩銀子”(18:28-34) 1.“遇見他的一個同伴” 這“同伴”是第二個僕人。前面“欠一千萬銀子的”是第一個僕人。 第一個僕人欠主人一千萬銀子。 第二個僕人欠第一個僕人只欠十兩銀子。 2.“欠他十兩銀子”(28節) “十兩”,是100第那流denarii,還不值10美元,約值第一個僕人欠主人的債務50萬分之一。猶太人一日的工價是一錢銀子(20:2)。“十兩”是一個人100天的工價,或叫讓二千多人吃飽的價值(參約6:7) 這是別人得罪自己的價值。人負我雖重,但與我們欠神的相比就無法相比了。 3.“便揪著他” “……便揪著他,掐住他的喉嚨,說:‘你把所欠的還我!’”(28節下) 他絕不放過他的同伴,多麼殘酷無情! 這是猶太人對外邦人的態度:不用說,他們拒絕了主,他們也不要彼得和保羅所傳的。外邦人對猶太人也不好,但神的赦免是無法可比的。 4.“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29節) 第二個僕人央求他的話,與他自己求王的話相同:“寬容我吧,將來我必還清。”第一個僕人求王說:“寬容我,將來我都要還清。”(26節) 5.“他不肯” “他不肯,竟去把他下在監裡,等他還了所欠的債。”(30節) 王釋放了他,免了他的一千萬銀子;但他竟把欠他十兩銀子的僕人“下在監裡”。 6.眾同伴的態度 “眾同伴看見他所作的事就甚憂愁,去把這事都告訴了主人。”(31節) 真基督徒看見,必定為他憂愁:“你們要紀念被捆綁的人,好像與他們同受捆綁;也要紀念遭苦害的人,想到自己也在肉身之內。”(來13:3)“與喜樂的人要同樂;與哀哭的人要同哭。”(羅12:15)“耶穌怒目周圍看他們,憂愁他們的心剛硬……。”(可3:5) 7.受主人的懲責(太18:32-34) “你這惡奴才”(32節):原先得釋放的又被下在監裡,不是因他所欠的債,而是因他的殘忍,不肯饒恕別人所欠他的債。結果被稱為“你這惡奴才。” 猶太人被分散天下,有如被下在監裡,不能出來。但到了末後的日子,猶太的餘數必再成為大國。 第四章 “饒恕你的弟兄” “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太18:35) 一、憐恤與饒恕 “你不應當憐恤你的同伴,像我憐恤你麼?”(33節) 貧苦受欺的,我們應當憐恤(太5:7,雅2:13),但這裡不是說一般的憐恤。 這裡是饒恕的憐恤。神赦免我們是因祂憐恤我們,並不是因我們應該受憐恤的。 二、對得罪我們的弟兄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太18:15) 這裡並不是叫我們自己松了一口氣,而是叫他不受虧損。但我們當憐恤他,絕不當“掐住他的喉嚨”,也不應“把你所欠的還我”(28節)。不是為“我”的好處,而是為“他”的好處。 三、對犯罪的“弟兄” 這裡是指對犯罪的“弟兄”,不是指對那絆倒人的人(7節):絆倒人的人,不只不蒙憐恤,反而“有禍了”!我們對犯罪的弟兄要憐恤,又要不斷地挽回。 四、饒恕人的得神恩 不饒恕人的得不著神的饒恕(35節),這還是帶律法性的。 饒恕弟兄的才得父神的饒恕:“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太6:14-15) 五、我們應當饒恕人 因神已經饒恕了我們,所以我們也當饒恕人:“並要以恩慈相待,存憐憫的心,彼此饒恕,正如神在基督裡饒恕了你們一樣。”(弗4:32)“倘若這人與那人有嫌隙,總要彼此包容,彼此饒恕;主怎樣饒恕了你們,你們也要怎樣饒恕人。”(西3:13) 這是純恩典的原則。 1.我們得救後當饒恕人 我們不是因為先饒恕人,才得父神的赦免而得救。我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弗2:8)。 2.對弟兄我們當饒恕 這是說得救後的事。我們得救後還常會犯罪,我們要得赦免就要認罪(約壹1:9),但我們不只與父相交,也要“使你們與我們相交”(3節)。不饒恕別人,怎能和他們相交呢? 六、從心裡饒恕 “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太18:35) 許多人因為自己是基督徒,所以就不能不饒恕人,但很不甘心。他們認為別人虧負自己太甚,所以只能口裡饒恕人,而心裡還不釋放人。 我們必須要饒恕人七十個七次,更要從心裡饒恕人七十個七次,因為我們得了神的大赦免。我們不要只得人的饒恕,也要“存憐憫的心,彼此饒恕。”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九日脫稿 作者:林獻羔 地址:廣州市德政北路 雅荷塘(北)榮桂里15號 郵遞區號:510055 電話:020-83821503 日期:2007年5月新印 沒有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