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神設立的第一條命令 讀經:創二18~25 一、婚姻的必要 1.神說『那人獨居不好』(創二18)──單身男女在生命中有所不完全 2.神造『配偶幫助』(創二18) (1)『幫助』原文意『幫手』,指能供應對方所缺乏的 (2)『配偶』原文意『相對應』或『對方』,在各方面互相對應,互補長短 二、婚姻的設立 神為亞當的婚姻作了三件事: 1.叫亞當為各種動物起名(創二19~20) (1)動物的成雙成對使他覺得自己的孤單,需要配偶 (2)使他發現惟有同性質的人才能滿足他的需要 2.神為亞當造了一個配偶(創二21~22) (1)是從男人身上的一小部分造成的──男女在根本上是同一屬性 (2)是男人身上的肋骨造成的──男女平等 (3)不是腳,免得女人被踐踏;不是頭,免得女人騎在頭上;是肋旁,彼此成為伴侶;是臂下肋骨,使女人受保護;是從心旁,心心相愛相連 3.神把夏娃帶到亞當面前(創二22~23) (1)婚姻是神一手促成的──神所規定、許可、主持的 (2)『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完全相稱,同一生命,不可分離 (3)『可以稱她為女人』──女人希伯來文『依沙』意『溫柔』,是從男人『依斯』意『堅強』或『運用權柄』演變出來的──在性格上互補 三、婚姻的原則(創二24~25) 1.『離開父母』──指從父母的控制中得著釋放──夫妻關係優於父母和子女的關係 2.『與妻子聯合』──意『抓住不放』,二人永久緊貼在一起──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3.『二人成為一體』──不單是指靈魂體的聯合,也指彼此接納,同心、同靈、同負擔、同喜樂、同在、和諧相處 4.『赤身露體』──原文意『大大敞開』,彼此沒有秘密,沒有保留,沒有懼怕,敞開心懷,誠實以待 四、結論 1.獨居不好,需要配偶彼此幫助補足 2.男女在神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功用不同 3.藉婚姻生活實際操演基督與教會的關係 4.必須先離開父母的影響 5.婚姻是一個專利,不能與別人分享 6.婚姻必須是異性的結合,非同性結合 7.婚姻是神發起並印證的,雙方要向神負責 8.婚姻的關係必須坦誠,建立在純潔的愛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