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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妓」 淫婦/娼妓(Harlot,Prostitute,Whore)淫婦是和別人有不正當交合的女人,也象徵拜偶像之人。原文聖經有4個不同的字,可以翻作「淫婦」。第一個字泛指做了不道德行為的人,可能是男,也可能是女,已婚未婚都包括在內(創三十四31;士十九2;箴二十三27)。另一類的淫婦,是指把苟合當作崇拜一部分的外邦宗教所用的廟妓(創三十八21、22;申二十三17;何四14)。摩西律法明令禁止這樣的娼妓(利十九29,二十一9)。「外女」是第三類的淫婦(王上十一1;箴五20,六24,七5,二十三27)。至於為甚麼把淫婦稱為外女,有幾個不同的看法。一個解釋是對拋棄妻子的男人來說,這樣的女子是個外人(箴五17、18、20)。「外女」也有可能是指外邦的女子(民二十五1)。最後,「淫婦」這個名詞也可以指已婚或未婚、為慾或為錢作任何非法放縱性慾的女子(太二十一31、32;路十五30;林前六15、16;來十一31;雅二25)。淫亂的問題始於以色列的早期,橫跨整個聖經的歷史,都一直存在。大部分的經文,都強烈譴責任何方式的淫亂。記載在利未記二十一章9節的祭司法則規定,祭司的女兒犯了姦淫,必須用火燒死。祭司不可以娶淫婦為妻(利十九29),娼妓的工價,也不可帶到聖殿還願(申二十三18)。這些禁令保護真神的敬拜,免受異教淫亂之風所玷污。雅各的兒子以「豈可待我們的妹子如同妓女」(創三十四31)為理由,殺死了哈抹和他兒子示劍。亞瑪謝的妻子要成為妓女(摩七17),作為亞瑪謝逼害先知阿摩司的懲罰。在一世紀,娼妓和稅吏同被猶太人所憎惡(太二十一32)。保羅說,基督徒的身體屬於基督,不可和娼妓聯合(林前六15、16)。箴言充滿了警告,勸誡人不可和淫婦相交。然而,聖經也有某些段落,似乎接受淫婦是社會的一分子。他瑪做了臨時的廟妓,來提醒公公對她的諾言(創三十八14、15)。妓女喇合因為接待希伯來人的探子,在以色列的歷史中,也佔了特別的席位(書二4-16;來十一31)。特別是在先知書中,「淫婦」和「淫亂」成了拜偶像的象徵(賽一21;耶二20;啟十七1、5、15、16,十九2)。這個象徵的用法,是基於神和以色列國之間,有如婚姻一般的關係(耶三20)。以色列人離開神,轉而效忠偶像,神便指摘他們與假神行了「邪淫」(士八33)。新約也可以找到同樣的概念(啟十七)。這些責備指摘內心所犯的淫亂,就是離棄救贖主。WilliamB.Tolar――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