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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褻瀆

 

褻瀆(Blasphemy)對神詆譭或侮慢的言語、文字、行動。一般來說,對他人造謠誣蔑,惡意中傷也屬褻瀆,但多稱為「誹謗」。在希臘文獻中,「褻瀆」原指對生者或死者的侮慢或輕蔑行為,後來也包括對神的態度,對神權、神格的懷疑或詬罵。舊約以「褻瀆」二字專指對神的侮辱,包括直接攻擊和間接辱罵,這兩種方式都會使神的聖名和榮耀受到污損,故「褻瀆」可看作是「頌揚」的反義。以色列人有咒罵神而褻瀆神的聖名者(利二十四10-16),有故意違反律法而褻瀆神者(民十五30);這兩種褻瀆也與那崇拜偶像的至惡一樣,都是罪在必誅的(賽六十六3)。

外邦人未知神的大能,不認神為上主,常犯瀆神之罪。亞述王以耶和華真神與他征服之各民所拜的異神相提並論,而犯了瀆神大罪(王下十九4622);先知以賽亞見亞述王如此狂傲不敬,而預言其必亡。神的選民被擄而徙往巴比倫(賽五十二5),以東人放言詆譭以色列山(結三十五12),仇敵譏笑神不能保護耶路撒冷(詩七十四18;《馬加比一書》二6)等,這一切都是對神的褻瀆。新約沿用希臘詞原來的廣義,不僅以侮慢神,且也以毀謗人(太十五19;羅三8;林前十30;弗四31;多三2)為褻瀆。新約甚至認為一切辱罵之話,不必說辱罵天使,就是辱罵魔鬼,也都是犯褻瀆之罪(猶8-10;彼後二10-12)。凡辱罵、詆譭、譏誚,在新約中都被視為罪惡。新約中最常見的褻瀆,便是對神的毀謗歪曲。有人直接辱罵神的聖名(啟十三6,十六9),有人毀謗神的道(多二5),也有人歪曲神的啟示,甚至攻擊傳道者(徒六11)。耶穌因宣佈有赦免人罪的權能,被指為「褻瀆」(可二7);約翰福音十章33-36節記述猶太眾人欲向耶穌投石,因他們指控祂說:「你是個人,反將自己當作神」;猶太公議會因耶穌自宣為「人子」(即彌賽亞),而欲判其死刑。他們的理由是,耶穌既無證據說明自己的崇高身分,便是毀謗彌賽亞,且謗及於神,其罪當誅(可十四64)。早期基督徒當然從相反的角度來看耶穌的受審:侮辱耶穌的衛兵(路二十二6465)、向十字架上的耶穌百般嘲罵的觀眾和兩個陪死的強盜(可十五2932),才是犯了褻瀆大罪。教會目睹主所承受的一切,也準備承受萬般褻瀆,不管是人身的攻擊(林前四13;提前一13;啟二9),或攻擊他們的傳道工作(徒十三45,十八6),都視作必然。同時,教會又力誡基督徒謹防褻瀆之罪:在壓迫之下放棄神的道(徒二十六11),傳播偽道(彼後二2),因自己的所作所為使基督的聖名在他人心中蒙受污損(羅二24;多二5)。但聖經也有明載褻瀆之罪,可得赦免(太十二32;可三2829)。不過,不知悔改者則惟有把他們交給撒但,接受教訓(提前一20)。PeterH.Davids另參:「褻瀆聖靈」。――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