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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法官(Magistrate)城鎮官吏的名銜,他的職務包括司法和行政。亞達薛西王曾命令以斯拉揀選士師,與審判官一起,治理返回巴勒斯坦地的百姓(拉七25)。在尼布甲尼撒王為所立的像行開光之禮時,曾聚集了所有的官員,法官也在其中之列(但三2、3)。路加福音十二章58節描述這官職擁有管治的權柄,他的裁判是最後的判決。羅馬時代,每個羅馬的殖民地都有兩位這樣的官長,他們主要的工作是審判違犯國家法律的刑事案件。保羅和西拉在腓立比時,也曾被帶到官長面前受審,他們被指控的罪是傳羅馬人所不可受、不可行的規矩(徒十六20-38)。他們在官長面前被剝去衣服,用棍打了,然後下監。官長中最高級的稱為司法官,這是對最高級官長的稱謂,以示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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