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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义」 【称义的意义】称义,在圣经里有两个意思:一个意思是说,你是没有罪的;一个意思是说,神看你是义的,是完全的。亚当和夏娃在没有犯罪的时候,并没有得着神的称义。可见,光是没有罪还不够好。基督在神的面前是义的,是极其完全的。每一个基督徒到神的面前,神不只对你说,你是罪得赦免的人,神也是说,你是义的。我们来到神的面前,不只没有罪的污秽,并且是穿上义袍的(参路十五22)。每一个在基督里来到神面前的人,神悦纳他,就像悦纳基督一样。── 黄迦勒 【信徒得救时的称义】神呼召我们、使我们得救的时候,就把我们放在「称义」的地位上。这一个地位上的「称义」,是在我们得救时,就已经得到的。它有如下的几个特点: (一)称义的根源──神的恩典:圣经说:「叫我们因祂的恩得称为义」(多三7)。这里说明了称义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的意思是说,人原来是不配得的,如今却得着了。恩典不是人作甚么来符合神的要求,恩典是神自己来为人成全祂的要求,然后把它赏赐给人。 (二)称义的手续──基督的救赎:神是公义的,祂不能随随便便的称人为义,祂必须经过合法的手续,满足祂公义的要求,然后才能称人为义。否则,神会陷祂自己于不义。因此,圣经说,我们是「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罗三24)。若主耶稣没有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成功了救赎的大工,以满足神所有公义的要求,就神仍不能接纳我们罪人,我们也不能进到神的面前。所以神称人为义,是借着基督耶稣的救赎而成就的。 (三)称义的代价──白白给人:圣经说:「我们既靠着祂的血称义」(罗五9);又说:「白白的称义」(罗三24)。主耶稣十字架上所流的血,就是祂为救赎我们所付出的代价。主耶稣的血,说出祂已经为我们的罪而死,代替我们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主既已为我们付出了代价,偿付了罪债,神就不能要求我们再付一次代价,所以对我们而言,称义的代价是「白白的」。 (四)称义的条件──相信:圣经说:「称信耶稣的人为义,...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三26,28)。我们被神称为义,不是因为我们出了代价,不是我们作了甚么好行为,而是单纯借着相信主耶稣。圣经把它叫作「因信称义」(罗五1)。甚么是「信」?「信」就是相信主耶稣和祂为我们所成功的救赎。「信」是人能被称为义的条件;人若不信,便与主耶稣的救赎无分无关,也就不能被神称义。 (五)称义的标准──神的义:圣经说:「照着祂的义,宣告信耶稣的人为义」(罗三26原文)。神乃是照着祂自己义的标准,宣告我们这些信耶稣的人为义。本来按我们人的光景,无论如何也达不到神公义的标准,因为在神面前「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三10),根本没有甚么可以让神称义的。如今,耶稣基督已经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祂在神面前是义的,是极其完全的。每一个相信主的人,就是「信入」(约三16原文)基督里面的人,是以基督作我们的义(林前一30),所以能符合神的义的标准。我们是在基督的里面,穿上祂作「义袍」(参路十五22),神一看见基督,就称义我们。神如何称耶稣基督为义(徒三14),神也照样称我们为义(罗八33)。── 黄迦勒 【信徒得救以后的称义】圣经一面说,「人称义是因着信」(罗三28);一面又说,「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雅二24)。这两个称义的时期和性质不同,前者是指我们得救时的称义,后者是指我们得救以后的称义。每一个蒙恩得救的人,在客观的地位上是已经被神称义了,但在主观的经历上还必须活出「义」的行为来。 原来在我们还没有得救以前,我们凭着罪人的生命和性情,无论如何也万难达到神称义的标准,故必须「单单」因信称义,而不要求因行为称义。而当我们得救之后,已经得着了神的生命,「就得与神的性情有分」(彼后一4),故有能力凭着这个「义」的生命与性情,活出「义」的行为来。这时,神就要求我们行善,也就是因行为称义。所以圣经说:「我们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弗二10)。基督是我们的生命(西三4),我们是「靠着耶稣基督结满了义的果子」(腓一11)。这是主观经历上的称义。── 黄迦勒 称义Justification这词从一个希腊文「称……为义」的观念而来。这是一个法律上的行动,神宣告将那稣基督的所有善德归给相信主的罪人。赦免可说是在救恩上负面的作为,意思是,人的罪得以去除;称义可以视为正面的一面,指神的义加诸身上。――
殷保罗《神学词汇浅释》 称义(Justification)神的行动,透过神对罪的赦免,引领罪人与祂进入一个新的立约关系。它跟「重生」和「复和」这些词语一样,与归正的基础有关。它是神宣告性的行动,神藉此将人确立为义,亦即与祂有着正常和真实的关系。自从宗教改革时期,马丁路德重新确立惟独因信称义这教义,作为神学理解的基石后,这名词在神学历史上含有特殊的意义。对路德来说,它代表对保罗的重新发现,并且对中世纪天主教有关功德和赦罪神学的反攻。惟独因信称义的教义,肯定人人皆有不折不扣的罪性,他们完全没有能力有效地解决本身的罪,必须透过耶稣基督的死,才能得到彻底赎罪的恩典;人只需以单纯的信心作出响应,本身没有任何可夸之处或功劳。「称义」的名词和动词,在圣经中并不常用。例如在钦定本,这动词只能在旧约中找到,出现亦不足25次。在新约,这两个词语亦只用过40次。另一个从相同的希伯来和希腊文翻译而来,并更常用和更重要的词汇是「公义」和「宣布(或使)为义」。因此,对称义的任何理解,均直接牵涉到圣经对「公义」的理解。在一般的希腊文中,「称义」的名词和动词,通常是法庭用语;换言之,它们涉及对某人宣判无罪和辩白的行动。它与人的清白或良善有关。但更广义来说,它包含任何关系上的规范。旧约约伯知道他将会得到辩白(伯十三18)。同样地,列王纪上八章32节谈及「定义人有理,照他的义赏赐他」(参路十29)。但最经常和最重要的用法,是指到神的行动。在旧约,公义牵涉那关系,并那关系所带来的义务。有时候,某人被指为义,乃因他与另一个人关系良好。另一些时候,某人是义人,是由于他在某个关系上,完成某项义务(创三十八26)。但更重要的是,这些词语用来指到神,祂被视为公正。祂以公正管治(创十八25),祂的审判是真实和公义的(诗十九9)。无论清白和有罪的人,都清楚知道神的公正:前者知道自己会得到辩白,后者则知道祂的律法将胜诉。称义和公义与神对祂立约子民的拯救有着密切的连系,所以有其特定的意义。在近代的译本中,这些词语在不同的情况下译为「拯救」、「义行」或「胜利」。正如士师记五章11节:「在远离弓箭响声打水之处,人必述说耶和华公义的作为……,他们在重述上主的胜利(公义的作为或拯救的行动)。」或在以赛亚书四十六章13节:「我的拯救(公义)临近,必不远离。我的救恩必不迟延。」这些经文均指出,神的公义较多指到祂介入立约子民的生命中,较少与公正的问题有关。故此,神的公义或称义的行动,并非主要从律法的观点来看,而是以约的观点来理解。亚伯拉罕被称为义,是最重要的例子;那就是他因为以信心响应神所提出的约,被引进个人与神的关系中(创十五6)。亚伯拉罕不能令自己称义,但基于所立的约,神确立他为义。所有人都跟亚伯拉罕一样无助。在神的眼中,没有人能以义的身分站立(诗一四三2)。「主──耶和华啊,你若究察罪孽,谁能站得住呢?」(诗一三○3)人类的盼望,就是神会记念祂的约。因此,公义是由神的怜悯或恩典所产生,神按着祂的慈爱来对待祂的子民(赛六十三7)。那么,称义乃源于神的本性;它主要是一个宗教词汇,道德性的含义只是其次。新约保罗书信在新约中,几乎所有对称义的讨论,都在保罗的书信中找到,主要是罗马书和加拉太书。在这两封书信中,「称义」是保罗所采用的其中一个基本词汇,以表明基督为罪人所作的,带来了甚么结果。因信称义基本上是对应犹太人的律法主义,以及其试图使律法成为救恩的基础。保罗视之为与真理相违的信息,需要强烈地谴责(加一6-9)。在保罗所宣扬有关基督的话语和工作的信息中,是要提醒人,公义或称义是神透过耶稣基督的血(永约之血;来十三20)而赐下的。这一切完全与律法无关(罗三21)。事实上,律法不能引领人达至公义,而且,颁布律法亦不是为了带来公义。 亚伯拉罕借着立约,与圣洁的神进入活泼的、个人的关系后,过了430年,律法才出现;加拉太书三章15-25节对于理解律法的功用,尤其具有教导性。不管律法有何目的,它都不是达至公义的途径。「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三21)基督为着人的称义而施行的救赎工作,应从约的角度,而不是律法的角度来看。此乃保罗在加拉太书这部分的基本论点;亦即是自亚伯拉罕起,已借着对那守约的神的信心而称义,从来不是倚靠律法。公义因此是一个相关的词语,是那已凭着信心,被引到与神建立和好关系的人所确证的。律法带来审判;它是要显明人没有能力对付罪恶(徒十三39;罗八3)。因此,称义有着它在法庭上(司法)的层面,就是处理罪恶和过犯,并为此提供救法。信徒不再被定罪(罗八1)。但要对称义有基本的理解,就要远离律法和审判等观念,转移到约和恩典的概念上。罗马书和加拉太书均提到亚伯拉罕,是要显明约一直是人类唯一的盼望。神不是人(何十一9),所以祂因着怜悯,来到世人当中;虽然与祂立约的子民每天都违反所立的约,但祂一直守约。在保罗所陈述的福音中,神是公正和称人为义的。罪要审判,我们且必须对付罪。神带领人进入个人的关系中,在基督的工作和死亡里,这模式显然与律法无关(罗三21-26),神已使基督代替我们的罪(第25节)。借着那无罪,却为我们成为有罪的那一位以死亡作罪的赎价,直接地对付了罪,使我们可以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五21)。祂的代死承担了全人类的过犯,以致人凭着信心作出响应,便可以在真实的关系中认识神。于是,对于保罗而言,由于人的罪性,称义乃植根于神的属性,惟独神才能主动医治和救赎人。只有靠赖恩典才可称义。这一种植根于神的本性的称义,亦能透过基督的工作成为神的恩赐。因此,我们不断重复认信基督「为我们」(罗五8;帖前五10),或「为我们的罪」(林前十五3)而死。惟有凭着信心,才获得这恩赐(罗三22,五1)。这信心是单纯信靠基督全备的工作,因着这信靠,人能自由和全心全意地与基督认同,爱祂和怀抱祂的话语,并投身于神国度的价值系统中。那被称义的人对自我的基本意识,就是他并非靠着自己的功德或成就,而与永活的神和好。由始至终,这种与神的关系,都是无限之爱的礼物。人本身的无能,已在显明神救恩的福音大能中得到解决(罗一12-17)。雅各书雅各书常被视为与保罗对称义的教导互相矛盾。保罗教导称义是凭着信心,与律法的工作无关。事实上,雅各引用关于亚伯拉罕的同一段经文(创十五6),并总结说:「这样看来,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雅二24)马丁路德甚至因为这卷书信似与保罗的不同,而不接受它。然而,我们必须留意两点:(1)保罗和雅各面对着两个完全相反的危机。保罗不得不反对以律法作为公义的基础──认为人可以在神面前公义地站立的律法主义。律法主义者试图要那些将被称义的人,遵行摩西的律法(尤其是割礼)。对这些人来说,律法是最首要和最核心的。但另一方面,雅各尝试处理的,是那表现出完全不理会神的律法,说单凭信心已足够的反律法主义。对这些人而言,律法是没有作用的。保罗的敌对者将律法置于称义的核心,所以保罗大多以消极的措辞作出回应:「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三20)。雅各的敌对者则将律法完全挪开,并且以信心为名,否定行为的价值和意义。因此,雅各便以正面的态度来谈及律法与信心的关系。(2)当保罗和雅各谈到「行为」,他们是论到不同的观念。保罗所说的,是律法的行为,亦即是以行为来作为律法的表达,或可称之为「行律法」(罗三20)。但另一方面,雅各从不谈及律法的行为,却指到那表达出信心的行为,或称为「行信心」。雅各视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亦即完全没有信心(雅二17)。对他来说,信心能借着行为而得到表达,并达至完全。保罗和雅各都肯定,人是透过信心进入和继续保持与神的活泼关系,与律法无关,但不能缺少从信心而生的爱和顺服。福音书在福音书,称义出现于法利赛人和税吏进入圣殿祈祷的比喻中。前者将注意力放在他那虔诚的行为和道德上的优越感。后者因为深深感到罪咎和不配,而自觉卑微,只能呼求怜悯。按照耶稣的说法,就是这个人能称义(路十八14)。虽然因信称义这词的例子,只在此处出现,但在耶稣整个事奉中,却置身于一群自以为敬虔,并致力要在神面前自行称义的人当中,他们将自己定位于在罪人和不受欢迎者之上;由于过分关注自己的行为,他们便被有关恩典和赦免罪人的言语所触怒(路七36-50)。保罗其后所面对的问题,正与耶稣相同。只有在神面前谦卑,才会升高(太十八4,二十三12)。惟有罪人才听到恩典的话(路五32,十五7、10,十九7);不配的人才找到医治(太八8)。要经常重新肯定因信称义,因为在每个人心内,都几乎无可避免和自然地渴望建立个人的义,奢望能够凭个人的品格和敬虔,站立在神面前。然而,教会的复兴和昌盛,乃植根于明白到:义人凭信而活(罗一17;来十38,十一7)。马丁路德和韦斯利在研究罗马书后,都从行为转到信心去。RobertW.Lyon另参:「信心」;「成圣」;「圣经中的律法观」;「儿子名分/嗣子论」。――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