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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籍

 

民籍(Citizenship)根据新约的用法,「民籍」一指因生于和长于某城或某城邦而具有该城该邦的市民身分;二指享有罗马帝国特权并承担一定义务的公民身分。因此,使徒保罗既是大数的市民(徒二十一39),又是罗马公民(徒二十二28)。罗马民籍大多数是生而获得,保罗的罗马民籍即属此类(徒二十二28)。父母婚后所生子女的身分按其生父的身分而决定;私生子女的身分则按其生母的身分而定。奴隶获释后即有了民籍;不过这种人虽名为「自由民」,实际上仍不能享有许多公民的权利。贪赃枉法的长官往往以高价出售民籍。革老丢吕西亚的罗马民籍就是买来的(徒二十二28)。罗马民籍也可通过条约或皇帝的特许而取得。自「公民权战争」(约主前90-85)后,意大利的居民便都有了罗马民籍;该撒犹流又把罗马民籍的范围扩大到高卢殖民区(法国)和小亚细亚各省。据亚古士督的统计(路二1),耶稣降生时罗马公民总数约为4,233,000,至保罗传道时,已增至6,000,000人了。罗马公民往往须提交证明,通常可翻查人口普查的档案,上有每一位公民的记录;此外,生为公民者随身带有一块小木牌,刻上持有者的身分材料。另有军籍文书和报税表,也录有登记者的身分材料。再者,罗马公民有3个名字;非罗马公民则只有一名。罗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有投票权、任公职权、任军职权,有买卖和拥有产业权、立契约权、财产遗赠及继承权、受公平审理权、向皇帝上诉权等等。保罗一说出自己的罗马民籍,腓立比的长官立即为未经审讯而囚禁保罗作出道歉(徒十六39);保罗也因这民籍在耶路撒冷免除了笞刑(徒二十二24-29),且被允准向罗马皇帝上诉(徒二十五10-12;参二十六32)。罗马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均颁自罗马城,因此这罗马帝都就成了全帝国国民心目中权威、成就、民族尊严的象征。保罗按此想法,便在给腓立比信徒的信中,提醒他们既有天国子民的身分,就要活出天国子民的生活(腓三20)。显而易见,保罗是要腓立比信徒认识到,他们与神建立了新的关系,也同时承受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如他们之作为罗马公民一样。――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