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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诫

 

十诫(TenCommandments,The)神给予摩西的一些诫命。十诫曾在旧约中出现两次,第一次在出埃及记(出二十2-17),描述神把诫命赐给以色列人;第二次则在申命记(申五6-21),背景是更新神人之约的典礼。以色列人重申他们忠于神的约誓时,摩西提醒他们这些诫命的要旨与意义。在原来的文字中,十诫被称为「十句话」(因而又名“Decalogue”)。根据圣经经文,这些是神所说的「话」,或律法,而非一个人类的立法程序。圣经说神把十诫写在两块法版上。这不是指每一块版写上5条诫命,而是每一块版都写上了全部10条诫命;第一块法版属于赐律法者──神,第二块法版则属于接受者──以色列人。这10条诫命乃关乎人类生活的两个基本范围:首5诫关于人与神的关系,后5诫则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神第一次把十诫赐给以色列人,是在出埃及不久,在西乃山上与他们立约的时候。虽然西乃之约的日期不能确定,但大概的日子约在主前1290年左右。若要了解这十诫,必须首先了解颁赐十诫的背景。

十诫的背景十诫与约是不能分割的。神在西乃山上与以色列人立约,彼此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关系。神给以色列人一些承诺,但也要求以色列人履行一些义务。虽然以色列人的义务似乎是一大堆法律条文,但其实其简洁而明确的要点就在十诫之中。十诫为所有希伯来律法定下了最基本的原则,五经中仔细的条文主要是阐述如何把这些原则应用在某些独特的处境之中。因此,在古代的以色列中,十诫的责任是为一个关系提供方向和指引。以色列人遵守诫命并不是纯粹为了顺命可以给他们积累某些功德。他们遵守诫命,是为了发现在神人关系中那种丰盛和满足的生命。古代以色列的诫命不是基于道德而有的一套伦理法律或忠告。约是立于神与一个民族之间的;诫命对该民族的生活有直接的影响。因此,诫命最初的功用跟现代国家的刑事法相近。以色列是一个神权政体,其真正的君王是神(申三十三5)。诫命为该国的国民提供了指引。此外,破坏诫命就是犯罪,得罪国家和国家的君主──神。因此,刑罚是严厉的,因为破坏诫命便威胁了约之关系和该国的存在。明白这国家的背景,对了解诫命最初的形式是重要的。十诫的意义十诫以一句前言来开始(出二十2;申五6),声明赐律法者是神。祂向一群已经与祂建立了关系的子民颁布诫命。赐律法者是领人出埃及的神,祂曾将其子民从埃及为奴之地拯救出来,并赐他们自由。这前言是重要的,因为它指出神所赐的律法是以爱和恩典的行动居先。诫命是赐给一群已蒙救赎的子民,神并不是为了成就救赎而赐下诫命。学者采取了不同方式来数算这些诫命。根据某些系统,前言也算为第一诫。然而,以第一句话为所有十诫的前言似较恰当。在其后的注释中,首先是有十诫原本意义的解释,接着是其当代意义之说明。除了耶和华以外,不可有别的神(出二十3;申五)第一诫采取了消极的形式,明明地禁止以色列人敬拜外邦诸神。这诫命的重要性在于约的本质。约的核心是一个关系,从圣经的角度看,关系的重点是忠诚。如十诫的前言所指,神对其子民的忠诚已在出埃及的事件中表明。神随之也要求其子民在约之关系中对祂忠诚,过于要求其他东西。因此,这诫命虽然以消极的措辞来表达,但却充满了积极的含义。这诫命位于十诫之首是重要的,因为它建立了一个原则,这原则在社会性的诫命中(第六至十诫)是尤其显著的。第一诫的当代意义在于关系上之忠诫。在人类生活的中心,必须要保持与神的正常关系。

生活中若有任何破坏那基本关系的事情,就是违反这诫命。因此,外邦「诸神」也可以指破坏这神人关系之优越性的一些人,或甚至是事物。禁止拜偶像(出二十4-6;申五8-10)第一诫已消除了敬拜耶和华以外之诸神的可能性。第二诫则禁止以色列人为耶和华造像。以世上任何对象的任何形状或形式来为神造像,都是把创造主低贬为比祂创造之宇宙更微小的东西,人若这样做,就是敬拜受造物,而不是创造主。以色列人必受到极大引诱,以某种偶像的形式来敬拜神,因为在古代近东所有宗教中,都充满了各种偶像。但以色列的神是一个超越和无限的本体,不能被贬损和限制于宇宙中一个形象或形式。任何这等贬损神的做法都是对神一个彻底的误解,以致所敬拜的「神明」已不再是掌管宇宙的神。在现今的世界里,引诱的形式已改变了。很少人会拿起工具,用木头来为神造像。然而,这诫命仍然有效,这诫命所针对的危机也常常存在。一个人可以用言语来建立一个神的形象,把神塑造成一个如木头和石头所制造的偶像一样牢固的样子。虽然圣经没有禁止人用言语来谈论神,但若一些言语,或个人对这些言语之理解,造成一个牢固的结构,则也是为神造了像。以言语偶像的形式敬拜神,是破坏了第二诫。神是超越和无限的,比任何受造物用来形容祂的言语更伟大。因此,第二诫是为保持神的伟大和奥妙而设的。不可妄称神的名(出二十7;申五11)一般人以为第三诫是要禁止污言秽语或亵渎的话;然而,这诫命该是关乎神之名的使用。神已赐给以色列一个超乎寻常的权利;祂向以色列人启示了祂的名字。这名字在希伯来文中以4个字母来代表,就是YHWH;在译本中则以耶和华、雅巍或主来代表。知道神的名字是一种权利,因为这意味以色列所敬拜的,不是一个无名或遥远的神祇,而是一个有名字的存在体。然而,这权利又可能引致一个危机,就是滥用了神的名。在古代近东的宗教里,人常使用法术。行使法术包括人为了达到自私的目的,在某些活动里利用神的名,他们相信使用一个神的名可以控制那神的能力。因此,第三诫所禁止的,是行法术,就是人为了个人和无价值之目的,透过神的名意图控制祂的能力。神乐于施予,但却不容许人操纵或控制祂。在基督教里,神的名字也同样重要。人借着神的名可以在祷告中亲近神。但滥用祷告的权利,包括为了一些自私或无价值的目的而呼求神,或藉神的名发假誓,罪状跟古代社会的行使法术相同。无论行使法术或随私意祷告,神的名都被滥用了,第三诫也就遭到破坏。积极地说,第三诫是提醒人,认识神的名是一个极大的权利,我们不应轻看或滥用。

遵守安息日(出二十8-11;申五12-15)在古代近东的宗教里,没有诫命像这诫命,此外,这是第一个以积极的语句来表达的诫命。人日常生活的时间多半是用于工作上,但第七日则要分别出来。在第七日,人要停止所有工作,并守这日为圣日。这日之所以是圣日,跟设立这日的理由有关。圣经提出了两个理由,这两个理由起初看似不同,但两者间却有相关之处。在十诫的第一个版本里(出二十11),守安息日是为了记念神的创造;神在六日之内完成了创造,第七日便安息了。在第二个版本里(申五15),安息日是为了记念出埃及的事件。两个版本的相关主题是创造:神不单创造了世界,还「创造」了祂的子民以色列,方法是把他们从埃及为奴之地救赎出来。这样,希伯来人每逢第七日便要回想神的创造;他们这样做,便是反省自己存在的意义。在基督教里,「安息日」的概念多半已从第七日转移至第一日,就是主日。这转移是关乎基督教思想的改变,就是认为耶稣基督复活的日子是主日早上。这改变是适切的,因为现在基督徒每个主日或「安息日」,所回想的,是神创造之工的第三幕,即在耶稣基督从死里复活所建立的「新的创造」。孝敬父母(出二十12;申五16)第五诫形成了首4诫(主要关乎人与神的关系),与后5诫(主要关乎人与人的关系)之间的桥梁。骤眼看来,第五诫好像只是关乎家庭的关系:儿女要尊敬父母。虽然这诫命建立了家庭关系中尊重父母的原则,但可能亦是关乎父母教导儿女忠信守约的责任(申六7),让这宗教可以世代相传。但信仰上之教导要求受教者有尊重和尊敬的态度。因此,第五诫不单关乎家庭的和谐,也关乎把对神的信仰传递给往后的世代。我们毋需把第五诫的意义转变为现代化。现在形形色色的教育都已在家庭以外进行,这诫命便作为一个严肃的提示,提醒人要有和谐的家庭生活,并且,父母和子女在宗教教育方面有不同的责任。不可杀人(出二十13;申五17)这诫命只是禁止人「杀人」,但杀人一词却含有谋杀的意义。第六诫所用的词语主要不是关乎在战争或刑罚上杀人,因为这两项会在摩西律法的其他部分处理。这词可用以指谋杀和杀人。由于杀人可能会出于意外,所以并不可能禁止,这方面也会由其他条例来处理(申十九1-13)。因此,第六诫是禁止谋杀,即为了个人利益和自私的目的而取去别人的性命。积极地说,第六诫是保障立约群体中每一个成员都有生存的权利。在现今社会里,几乎所有法律都包含类似的条款,成为了国家的法例,而不单是宗教或道德上的律法。耶稣则指出这诫命所包含的更深层意义:不单谋杀的行动被禁止,就是萌生犯罪的念头,也是一种罪行(太五2122)。不可奸淫(出二十14;申五18)奸淫基本上是不忠的表现。在奸淫罪行里的一个或两个人,是不忠于另一个人或群体。在所有这等罪行中,显示不忠是最坏的罪。因此,奸淫包括在十诫的禁令中,其他与性有关的罪恶或罪行则不包括在内。第七诫在社会意义上与第一诫平行。正如第一诫要求人绝对忠于与独一真神的关系,第七诫是要求人在婚姻之约上有相同忠贞的态度。这诫命在现今的适切性是明显的,但耶稣又再指出第七诫所暗示在思想方面的范畴(太五2728)。不可偷盗(出二十15;申五19)第八诫在立约群体中建立一个关乎财产的原则:一个人在某些事情上有一个权利,是其同国的人不可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侵犯的。虽然这诫命是关乎财产,但其中的焦点是个人的自由。偷盗中最坏的一种行为是「偷人」(约相等于现今的绑架);那就是(以武力)把一个人夺去,并把他卖作奴隶。申命记二十四章7节更详尽地谈及这罪行及其相关的律法。故此这诫命并非只关乎保护私有的财产,更是保障人类的自由,免受奴役或被掳。第八诫禁止人为私人的利益而控制或利用别人的生命。正如第六诫禁止谋杀,第八诫是禁止一种可称作「社会性谋杀」的罪行,即在神子民的群体中剥削了一个人自由生活的权利。不可作假见证(出二十16;申五20)这诫命并不是一般所指的不准说谎。圣经原来的用词明确地显示这诫命是关乎以色列的法律系统。这诫命禁止人在法庭的审判过程中作假见证,因而确立了一个真诚的原则,暗示人在任何环境下也不可说假话。在任何国家里,律法必须根据真实的证据来执行。若律法不是基于真理和公义,生命和自由的基础便遭损坏。若法律的见证是真实的,便不会有误审的情况出现;若是虚假的,人类最基本的自由便失去了。因此,这诫命是保障以色列有完整的法律系统,防止个人的自由受到侵害。多数现代的法律系统都保存了这原则,如在法庭上作证时必先起誓。但最后,本诫命也指出在所有人际关系中要有真诚这重要素质。不可贪婪(出二十17;申五21)第十诫在其原初的背景中显得有点奇怪。这诫命禁止人贪恋一些属于邻舍(即以色列同胞)的人或物件。在一份关乎刑法的法典中,这样一条诫命并不常见。前9条诫命大部分都是禁止人作出一些行动,犯罪的行动若被查出,可引致控诉及其他法律程序。但第十诫则相反地,禁止一些欲望,或贪婪的心理。在人类的律法中,是不可能根据人的欲望来起诉,因为要找出证据,根本是不可能的。虽然第十诫所指出的罪行不可能在希伯来人的律法系统中进行起诉,但神──那「大法官」──却可知晓一切。这诫命的特征在于其治疗性的本质。罪行产生了才去处理,是不足够的;律法也必须致力消除罪恶的根源。几乎所有罪恶和罪行的根源,都在人内心的自我和欲望里。因此,神禁止人产生犯罪的念头。若贪婪的欲念渐渐消除,人便可以被引导转向神。十诫的原则每一条诫命之间的关连,可见于整个十诫的基本原则。十诫的原则是爱,这也是以色列宗教的核心。神爱以色列人,并呼召他们进入爱里。祂又把一个超乎所有其他命令的诫命加诸以色列身上:「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申六5)那是以色列宗教命令的中心。至于如何爱这位不可见、不可摸的神,十诫已解释了一部分。对一个爱神的人来说,十诫指示了一种生活方式,若能活出这方式,便可反映人对神的爱,并使人对神的爱有更深的经历。因此,十诫也是基督教的中心。耶稣根据申命记六章5节重述这爱的命令,并称之为「第一和最大的诫命」(太二十二3738)。所以,十诫在基督教中仍用作一个指引,指示一个路向,使人在其中可表达自己对神的爱,也可经历神的爱。PeterC.Craigie另参:「民法和公正」;「圣经中的律法观」。――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